6月16日,扬州广陵法院在开展集中强制执行行动中,对阻挠法院执行公务的4名案外人依法处以罚款处罚。
这是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据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房屋返还给原告杨某,但被告李某某始终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后杨某向广陵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广陵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李某某仍未主动按期履行相应义务。在法院执行干警多次与其沟通后,李某某仍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在多次沟通无果后,法院发布执行公告,决定于6月16日对案件所涉房屋进行强制腾让。
(执行现场)
当天,法院执行干警到达执行现场后不久,被执行人李某某的亲戚李某、乔某等人采取车辆堵门、躺在地上等方式阻碍法院执行公务。在法院干警劝说无果,欲将李某等人带离执行现场时,遭到其暴力对抗,有多名执行干警被抓伤和咬伤。后法院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将四人强制带离现场。后经过法院干警的批评教育和普法,李某等四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主动道歉并承认错误。法院根据四人的认错态度,决定对李某处以罚款4万元,对其余3人各处罚款3万元。
(多名干警被抓伤)
对于本案被执行人李某某,因其始终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决定对其依法处以罚款5万元。同时,经过法院强制执行,该房屋顺利腾让清空,案件执行完毕。
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