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盐城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和“绿色司法”的目标要求,依托盐城“生态立市”战略、“两海两绿”发展路径和“四新盐城建设”要求,依法妥善处理各类环境资源矛盾纠纷,全面有效促进生态环境的整体改善、自然资源的合法利用。
充分发挥环境刑事审判职能,全力维护生态安全。吴某等人非法处置废旧蓄电池犯罪案,入选“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充分发挥环境资源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判决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人承担修复环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充分发挥环境行政审判职能,着力强化对环境资源行政执法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价值引导、评价功能,全面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公益。施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首试“劳役代偿”,被评为“2019年度全国法院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充分发挥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跨区域保护功能,在丹顶鹤保护区、如东小洋口设立5个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实践基地,构建就近受理申请、数据网上流转、执法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提升自然保护区司法保护的广度与深度,着力打造绿色屏障。盐城、南通两地12家法院联合签署《黄海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切实推进区域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全力打造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跨域协作示范区,不断提高黄海湿地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水平。
不断增强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合力,充分发挥环境资源保护执法司法联动机制作用,全力支持、积极参与“263”“三治三化”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废气、倾倒化工废水、处置危险废物等行为,依法保障城市雨污分离、市区河道清淤等惠民工程顺利进行,促进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全力支持“生态+”经济发展,认真研究“两权”抵押、规模化经营、集体农庄、生态养老等领域的相关法律问题,依法审理涉承包地“三权分置”等各类农村土地纠纷案件,保障现代特色农业健康发展,助力乡村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