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私家车变得非常普遍。为了盈利,有些没有营运资质的私家车也加入非法客运经营,而一些人为了省事图方便选择“黑车”出行,殊不知搭乘这样的“黑车”,背后却隐藏着巨大的隐患。
搭乘黑车受伤,诉至法院求赔偿
年初,无营运资格的私家车车主王某在徐州丰县往返南京搭车微信群的1群、3群等群里发布自南京回徐州丰县车找人的信息,急于回家的李某因回丰需要,看到搭车微信群里发布的车找人信息后,与王某取得联系,并于次日上午乘坐王某驾驶的私家车回丰。殊不知,在王某驾车行驶至徐丰公路时,与刘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车人李某受伤。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车主王某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乘客李某无责任。李某在事故中因受伤严重住院治疗多日,共花费医疗费六万余元,李某作为没有过错的搭乘人,将与自己存在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的相对方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自己因事故受伤住院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车主王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李某自负20%的责任
车主王某驾驶的私家车虽无营运资格,但是其通过在相应的微信群里发布车找人的信息并收取费用顺路载人的行为实质系营运行为,搭乘人李某在与车主王某取得联系并支付给车主王某费用后进行搭车,双方已形成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因双方之间的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成立,故车主王某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其运载的乘客安全的运送至约定的目的地。
在本案中,搭乘人李某在乘车途中因事故受伤未能安全达到目的地,承运人王某已构成违约,应对搭乘人李某所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搭乘人李某为图方便,明知在搭车群里寻找的回丰县的车辆系私家车,非正规客运站的营运车辆而乘坐,其对自身的旅途安全亦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这也是导致其损害产生的原因之一。综合考虑双方之间的过错程度及所谓的“黑车”对正常市场秩序产生的不良影响等因素,法院判令车主王某承担李某因事故受伤产生的经济损失80%的赔偿责任,即五万余元,搭乘人李某自负20%的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刘法官介绍,如果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乘坐黑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应该由黑车司机承担全部责任;但如果明知道是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正规运营车辆还乘坐的话,乘客自己也是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的。以营利为目的的非营运车辆俗称“黑车”,其存在本身已经扰乱了正常客运市场秩序。作为市场管理的打击对象,“黑车”没有固定的组织机构,不能为乘客购买营运车辆意外险,没有承担意外伤害的保障,乘坐“黑车”的搭乘人员的相关权益得不到保护,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危害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的情形后,权利救济的方式相对单一。 搭乘“黑车”亦存在意外之外的风险,“黑车”司机因无固定组织专门管理,没有受到过专业培训,身份复杂,素质参差不齐,“黑车”都未经有关部门定期检测,车辆技术状况差,车辆安全无保障,容易发生交通事故。而且在现实中漫天要价、侵害人身安全等恶性犯罪事件在新闻中也时有报道。因此,广大市民在选择出行方式时,不图一时的方便、车价的便宜去乘“黑车”,一定要本着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的态度,选择正规有资质车辆,坚决拒绝乘坐非法营运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