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猪死因不明,责任该谁来担?
2021-02-24 10:08:00  来源:铜山法院
 
    近日,徐州市铜山法院张集法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张大叔从刘某处购买42头小猪,后小猪全部死亡或生病,并导致家中原有的40余头大猪陆续死亡,小猪死亡的损失到底该由谁来承担,而大猪的死亡是否又跟小猪有关呢?

    案情简介:新买的小猪陆续死亡,责任该谁承担?

    2020年10月,张大叔经人介绍从刘某处购买42头小猪,总价72000元,后由刘某连续两天将小猪送至指定猪圈。
    第二天送猪时,张大叔指出第一天送的小猪出现死亡、异常等问题,让刘某将第一天送的小猪全部拉走,自己只留下第二天的小猪。刘某则表示2头死猪是因挤压导致,其余小猪只是不适应新环境,并与张大叔达成补充协议,凡小猪出现病或死亡,都由自己承担责任。随后,张大叔支付猪款40000元,并让刘某拉回13头死亡及生病的猪。
    半个月后,29头小猪全部死亡,同时导致张大叔家原有的40余头大猪陆续死亡,这可急坏了张大叔,双方协商未果后,张大叔将刘某诉至铜山法院,要求刘某赔偿损失60000元。
    此外,张大叔还提交了铜山某兽医站出示的情况说明一份,载明11月初,张大叔家的生猪陆续死亡39头,但证明印章落款处的“情况属实”写在印章上方。

    法院判决:证据不足予以驳回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当时生猪饲养环节确实存在普遍的死亡情况,单纯的依据双方签订的保证材料要求卖猪方承担无限期保证责任有违公平原则。而张大叔提交的兽医站证明上载明的小猪死亡时间距交付时间已达半月余,且明显存在先加盖印章后写字的情况,无害化处理也存在统一制式登记表,故认为张大叔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此外,张大叔还主张受该批小猪影响,致使其原有的大猪死亡40余头,损失约20000元,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综上,张大叔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养殖过程中出现损失,一定要查清原因

    据本案主审法官张衡介绍,这是一起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原告选择按违约责任主张赔偿,其应对被告存在违约情形及因为被告违约对其造成损失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自家饲养的大猪和从被告处购买的小猪死亡时间存在重叠,无法确定先后顺序,结合当时该地生猪饲养行业猪瘟盛行,并不能直接认定被告交付的小猪存在违约情形,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购猪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近几年来,家畜的经济价值急增,法官提醒各位饲养人,在饲养家畜过程中一旦出现损失,一定要查清原因,如不能确定原因,要尽量保存证据,请求相关执法部门对证据进行取样封存、检测检验,以备后用。一旦诉至法院,法院要求有明确的证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官名片:张衡

    铜山法院张集法庭员额法官,连续三年荣记个人三等功,多次被评为优秀法官、调研能手等称号,审结的多起案件入选全省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全省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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