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狗没咬人,狗主人为何被法院判赔7万?
2020-12-21 20:58:00  来源:铜山法院
 
    如今,不少人带着宠物狗在小区、公园、广场内活动,但总有一些狗主人不给狗拴狗绳,致使不少小孩、老人等被狗追赶,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导致意外伤害发生。近日,徐州市铜山法院审结一起因宠物狗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虽然狗没有咬人,但仍判令狗主人赔偿受害者各项损失近7万元。

    案情简介:遛弯时被宠物狗撞倒,狗主人拒不赔偿

    今年8月初,家住铜山某村的王奶奶像往常一样在村子里遛弯,不想被小刘家的宠物狗给撞倒了,小刘呼叫救护车将王奶奶送往医院,并支付了310元的车费和抢救费。经诊断,王奶奶身上有两处骨折和一处脱位,住院治疗期间共花费近7万元治疗费。
    出院后,王奶奶找到小刘协商赔偿等事宜,小刘却以种种理由拒绝,王奶奶遂将小刘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小刘赔偿近7万元的医疗费。
    庭审中,小刘辩称,自家养的宠物狗是农村的小型土狗,性格温顺,没有攻击性,不会无缘无故攻击人,自己出门时并未带着宠物狗,因为是邻居关系,才前去搀扶摔倒的王奶奶。救护车来时,因王奶奶家人尚未到场,自己才陪同去医院检查。因此,王奶奶向自己主张的任何费用都是无事实依据的,应依法予以驳回,并返还自己垫付的费用。
    法院另查明,事故发生后,铜山某派出所接警进行了调查询问,当民警问及小刘从家出门时,自家的狗是否出门、是否在现场出现过及现场是否有狗出现时,小刘均以记不清、没有注意回答。当民警询问某村民在现场周围是否看到狗时,该村民回答小刘家的狗就在小刘的身边。
    王奶奶的亲属事后询问小刘相关情况,当问及小刘家的狗是不是从后面撞倒的王奶奶,小刘予以了认可。此外,王奶奶提供的视频中也显示,当小刘沿着村中小路行走时,有狗围在其旁边四处走动。

    法院判决: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条规定的目的是要促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认真、负责地担负起全面的注意、防范义务,以保护公众的安全。之所以这样规定,在于动物具有令人难以估量的行为和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的危险。因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必须对所有由于这种动物的难以估量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小刘饲养的狗是否对王奶奶实施了侵权行为。小刘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在涉及自家的狗是否出门、是否在现场出现过及现场是否有狗出现的相关问题时,小刘均以记不清、没有注意而回答。而在诉讼过程中接受法庭询问时,对于自家的狗在现场是否出现过,小刘直接给予否认回答。但是结合王奶奶的陈述、证人证言、小刘接受王奶奶亲属的询问以及视频内容,能够证明小刘家的狗对王奶奶实施了侵权行为,小刘没有如实陈述案件的事实。此外,小刘未举证证明王奶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不存在免责或减责事由。综上,铜山法院依法判令小刘赔偿王奶奶医疗费近7万元。

    法官说法:请牵好您的狗绳!

    在主人的眼里,自家养的狗都是“温顺”的,但在怕狗的人眼里,无论是家养的还是流浪狗,都很可怕,更不用说像儿童、老人、孕妇等弱势群体。宠物伤人事件愈发频繁,作为“铲屎官”,如果你家的宠物伤到了人,责任该由谁承担呢?
    据本案主审法官万小永介绍,一般来说,判断谁来承担责任,一要看主人是否对宠物依法合理看管、约束,二要看宠物的伤人行为是什么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在公共场所遇到犬只未束犬链,未由饲养人或管理人牵领,突然窜出来撞上行人或车辆导致伤亡事故的情况。在审判实践中,针对该类情况,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若是明知道动物的危害性,或已经看到了警示标识,还去窃取、挑逗、投打动物等,那即便是受伤了,也要为自己的“冒险”行为负责。


    法官名片:万小永

    铜山法院郑集法庭庭长,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曾被省高院选派援疆一年,多次荣获优秀法官、办案能手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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