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弘扬宪法法治精神,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在“宪法日”来临之际,12月3日上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召开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新闻发布会。泉山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李秀梅通报典型案例,并介绍建立性侵害未成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和信息查询机制相关情况。少年家事审判庭法官高娜接受媒体采访。
从业禁止 对性侵犯罪人划定鸿沟
发布会上,徐州泉山法院通报一起典型案例。徐某为某学校老师,利用单独管理班级机会,对两名女生带至偏僻处实施猥亵行为。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了“从业禁止”,即“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不等。”从世界各国的相关数据和经验来看,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性侵未成年等犯罪存在再犯率高、隐蔽性强等特点,对于性侵未成年犯罪人员应限制其从事与未成年人教育、管护、服务等相关职业。
但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判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从业禁止五年往往是不够的。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招录人员要求信息查询提供了法律依据。
信息查询 禁止犯罪人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
为进一步细化相关措施,织就未成年人保护防护网,不久前,徐州市泉山区政法委等十四家单位制定出台《关于建立性侵害未成年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及信息查询机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为徐州市首个“从业禁止”及信息查询规范性文件,强制规定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对招录对象进行性侵等相关犯罪记录查询,并强制入职人员报告相关信息并提交《入职承诺书》。
《意见》规定了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范围不仅包括幼儿园、中小学校,还包括幼托、福利院、培训及机构、临时看护机构等,适用对象不仅包括教师、培训师、保育员等直接与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工作人员,还包括行政工作人员如保安、门卫、驾驶员等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便利的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纳入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入职审查范围,对适用行业、适用对象、适用行为、执行机制、监督管理等方面加强管理,从源头上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既贯彻了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又从刑事司法、行政管理、行业监督角度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切实弥补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制度空白。《意见》还规定,人民法院在工作中发现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存在违反《意见》规定的情形,可以通过司法建议方式告知用人单位及其主管、行政监督部门,督促用人单位立即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意见》要求区人社局、教育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加强对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人员的管理,实现对未成年人保护关口前置,构建了“从业禁止”大格局,使未成年人免受潜在侵害,搭建起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网”和“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