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意外去世获130万赔偿,前妻能否要回孩子扶养权?
2020-11-27 17:00:00  来源:铜山法院

    王菁菁与周东结婚8年后离婚,两个女儿由周东抚养。半年后,周东因意外死亡,其家人得到死亡赔偿金130万元。王菁菁认为,自己作为孩子的母亲,应享有两个孩子的抚养权,遂诉至法院。周东的家人认为,王菁菁此时起诉,其真实目的是要周东的赔偿金。为了两个孩子的成长,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承办此案的李冠颖法官多次组织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案情简介:前夫意外去世,家人获赔130万

    二十三岁那年,铜山居民王菁菁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周东。双方印象良好,相处地也十分融洽。第二年秋天,两人便结为夫妻。婚后四年里,王菁菁接连生下了两个女儿,一家四口其乐融融,日子过得有声有色。
    结婚第八年,双方因感情不合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两个孩子由周东抚养,一切费用均由周东承担。但周东提出,王菁菁不能探望孩子。由于双方矛盾不可调和,王菁菁最终同意放弃探望权。
    此后,王菁菁回到娘家居住。周东前往山西打工,两个孩子则暂时委托其堂妹周燕照顾。半年后,周东在打工时不慎从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协商,周东家人得到死亡赔偿金130万元。

    前妻起诉,争夺孩子抚养权

    上有父母,下有儿女,周东的去世给这个大家庭带来了巨大的冲击。考虑再三,周东的弟弟周亮从外地回家,两个孩子就由周亮的父母及妻子照顾。
    王菁菁认为,自己作为孩子的母亲,在周东去世后,应享有两个孩子的抚养权,且孩子从出生后,一直都是由自己抚养长大,而周亮一家却不让自己接近孩子,更不让孩子随自己生活。为此,王菁菁将周亮一家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两个孩子由自己抚养,随自己生活。
    周亮一家却认为,离婚后,王菁菁没有尽到一个母亲的责任,在离婚协议中连探视权都放弃,而且两个孩子早与王菁菁没有感情。他们认为,王菁菁此时以抚养权为由起诉,其真实目的是要周东的赔偿金。

    法院判决:生母系孩子第一顺位的法定监护人

    铜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孩子是父母生命的延续,是家庭美满的希望,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明确了未成年人权益特殊保护原则。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王菁菁与周东离婚时约定,两个孩子由周东抚养。周东不幸身故后,两个孩子的抚养和教育义务应由其母亲王菁菁履行。周亮一家基于亲情关系,对两个孩子进行养育,期间对两个孩子关心爱护,付出了精力、物力、财力和情感,与两个孩子之间建立了深厚感情,此种行为值得肯定和赞扬。
    但王菁菁作为两个孩子的母亲,具有监护能力,享有对未成年女儿的监护权利和义务,以及基于亲权享有对未成年女儿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虽然王菁菁在与周东离婚时放弃对孩子的直接抚养权,但离婚后发生了情势重大变化,周东离世后,王菁菁系两个孩子第一顺位的法定监护人。
    根据科学的亲子养育理念,孩子由父母直接抚养更为适宜,有利于孩子自我安全感和归属感的建立。女儿从小是王菁菁抚养,与母亲有着深厚的感情,且王菁菁已经体会过失去的痛苦,相信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孩子的抚养权是出于母爱本心。童年转瞬即逝,孩子已经失去了父亲,再失去母亲的陪伴会更加不幸。周亮一家痛失亲人,心情可以理解,但是人死不能复生,不能把不幸的发生归咎于王菁菁。

    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孩子是父母的血脉延伸,主审法官表示,任何一方都不应以孩子为工具要挟、报复对方,为了孩子成长,应当摒弃相互的质疑、怨恨、指责,把最好的爱给予孩子。原被告如果相互攻击,带给孩子的只能是内心的分裂,会给孩子造成更大的伤害。
    周东身后留下的赔偿款,是给被抚养人、被赡养人的最后告慰,是一条生命的价值换取的对老母幼女日后生活的经济保障,其他任何人都不应染指,任何一方也不应该以孩子为手段而谋求背后的利益。金钱虽重要,但与人相比,永远是后者更为重要,孩子是原被告双方的连结,是放下芥蒂在痛苦中求得亲情的宽慰,还是心怀仇恨不断描绘人性的丑恶,全在双方一念之间,故法官郑重建议双方,设身处地为孩子着想,妥善协商解决纠纷,共同见证孩子健康成长。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两个孩子由王菁菁直接抚养。
    确定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后,为妥善解决双方纠纷,承办法官李冠颖又多次组织双方调解。近日,双方对于家庭财产处置、死亡赔偿金使用以及周家人对孩子的探视等问题,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裁判遵循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原则

    据承办法官李冠颖介绍,法院在抚养权人的确定、抚养费的给付以及探视权的履行等方面遵循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原则,从而对案件作出合理的判决,保障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正常权利的实现。法院在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时,不仅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性别、生活与教育环境等各种客观因素,而且还要考虑到他们的心理需求、精神需求、自身意愿及情感等各种主观因素,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去实现他们的最大利益。

    法官名片:李冠颖

 

    铜山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副庭长,兼任院团委书记,多次被评为全市优秀法官、全市优秀团干部等称号,在国家级和省级刊物发表调研文章2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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