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杨某将某公司诉至徐州市铜山法院,经调解该公司应向杨某赔付22万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依法履行近20万,但尚有小部分未履行到位,杨某遂依法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承办人陈强仔细阅读卷宗材料后产生了疑问,该公司大部分执行款已按期支付,余下的两万余元执行款没有理由进行拖欠。随后,陈强利用网络平台展开查控时发现,该公司账户上有足量存款可供执行。
考虑到目前仍值疫情防控关键时期,陈强决定对该案采取“弹性”措施,第一时间联系该公司负责人询问情况。原来,该公司在法院调解前曾向申请人支付过一笔费用,考虑到申请人因工受伤,还多支付了一些,而双方争议的焦点就在于提前支付的费用是否应算入调解金内。了解到症结所在,陈强抓住时机,开展沟通调解工作。得知到公司负责人的真实想法,申请人回想起治疗期间公司对自己的关怀和帮助,遂表示同意对执行款进一步协商。最终,在陈强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公司在约定期限内将剩余款项汇入法院指定账户,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疫情期间,铜山法院始终秉持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