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在交付前变“凶宅”,房主补偿买房人40万!
2022-01-10 13:31:00

  普通老百姓买房不容易,都讲究个平平安安、顺当无事。可如果买到的房子内发生了非正常死亡事件,这个房子你还会要呢?房东应当承担责任吗?

基本案情

  今年2月,王某从高某、刘某处买了一套二手房,房屋总价为115万元。双方约定,高某、刘某应当在收到全部购房款的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交付给王某。同时,双方还约定:高某、刘某承诺,该房屋在其持有期间,在房屋本体结构内未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杀、他杀等),如果二人在前述本合同前就前述事项隐瞒真实情况的,双方确认,因高某和刘某的欺诈行为,使得王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王某有权依法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随后,王某付清了房款。高某、刘某虽也将房屋过户到了王某名下,但迟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房屋交付给王某。
没曾想,这一拖还真就拖出了事——本来租住在这套房屋内的租户自杀了!消息不胫而走。王某得知后,当即就表示这套房子成了“凶宅”,肯定不要了。可如今房款都付清了,房屋也过户到了王某名下,就差交房这临门一脚了。现在王某说不要了,高某和刘某当然不答应了。他们二人认为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王某,交付房屋仅是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现在房屋内出现非正常死亡事件是意外事件,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王某现在想把房子退了,没门!双方掰扯来掰扯去,就掰扯到了法院里——王某起诉高某和刘某,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退还房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裁判说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凶宅”的观点属于民间普遍存在的民风民俗,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范,可以认定为民法上的“善良风俗”,受法律保护。案涉房屋在交付前发生了非正常死亡事件,符合社会普通民众对于“凶宅”的界定,应当认定为一般意义上的“凶宅”。“凶宅”虽然不会影响使用价值,但就房屋市场的交易观念而言,一般会给购房者带来内心的恐惧,从而影响购房意愿。在交易上,受善良风俗的影响,房屋的价值也会大打折扣,甚至出现无人问津的情况,属于房屋的重大瑕疵,继续履行明显有违公序良俗,导致购房人合同目的不达,所以王某有权解除其与高某和刘某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虽然非正常死亡事件是双方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根据合同约定,高某、刘某不仅负有在持有房屋期间对房屋本体结构内不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义务即瑕疵担保义务,同时负有按约交付房屋的义务。高某、刘某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后发生非正常死亡时间,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应由其承担王某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审理中,法官耐心地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法工作,高某和刘某终于意识到了自己的违约行为带来的一系列法律后果。王某也逐渐转变了观念,慢慢调试好了心态。
  考虑到王某付出的诉讼成本、实际损失、交易机会损失以及可能出现的房屋价值贬损等情况,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合同继续履行,王某接收房屋,但高某、刘某补偿王某40万元。

法官说法

  在现代社会中,房屋是交易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结合体。案涉房产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虽并不影响房屋的使用价值,但是势必极大影响房屋的交易价值和购买者的购买意愿,属于房屋的重大瑕疵,继续履行明显有损买房人的合法权益,故王某有权诉请解除《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充分了解解除买卖合同关系需要承担的义务责任的前提下,最终商定以支付补偿款并继续履行合同的方式解决争议,体现出责任承担的严肃性和体谅互让的宽容性。我们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份子,在从事民事活动中都要严守契约精神,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违背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基本秩序、根本理念及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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