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 | 协同办案 让“老大难”不再难
2021-05-21 11:13:00

  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就工程造价、工程质量等事项很难达成一致,经常需要委托司法鉴定来确定相关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鉴定材料提供不完整、鉴定现场勘验因当事人不配合导致无法推进等困难,久而久之形成了“老大难”问题,使审判工作无法快速有效进行,当事人的矛盾问题也不易解决。

  无锡新吴法院立案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共同推行了“审鉴协同办案”机制,对解决上述“老大难”问题有显著“疗效”。在建设工程案件中,对“工程造价、工程质量、修复费用、施工工期”等司法鉴定事项“对症下药”,相关部门协同办案,一手抓审理、一手抓鉴定,边鉴边审、边审边鉴,进一步推进了鉴定工作的透明化、规范化、高效化,也大大提高了司法鉴定的公信力。

  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对涉案工程提出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之后,又另行起诉并要求对同一工程的增量进行鉴定。由于原告方提供的增量工程只有双方的信息往来记录,而涉案工程已经租赁给第三方使用,造成双方对整个工程量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新吴法院司法鉴定部门立案后,对两个案件的鉴定进行了合并,协同民一庭承办人,与鉴定机构、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勘验。

▲鉴定勘验现场

  现场勘验到最后一层时,租赁的第三方阻止勘验人员进入,理由是已经将这层大部分面积作为无尘车间使用,进入会涉及到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影响车间卫生防尘工作。

  司法鉴定部门积极与第三方负责人协商,表示在确保配合第三方进入无尘车间的所有卫生条件下,由法院、鉴定机构、当事人各方仅派一名代表进入现场,所有人均关闭摄影摄像。经过反复沟通,第三方终于同意可以进入无尘车间做现场勘验,但提出因为需要准备相关的防尘服等,勘验不能在当天进行。

  在此情况下,法院承办人首先与双方当事人就现场已经确认的工程量进行了笔录固定,同时鉴定机构也向双方当事人明确了鉴定需要补充的材料以及无法提供材料的鉴定方法,既让当事人对鉴定内容和后果有所了解,又避免了因等待鉴定资料使鉴定工作搁置不前。承办人和司法鉴定督办人员当场就确定了下一次现场勘验的时间、人员等,对下一次现场勘验不能录音录像的情况进行了释明,保证了各方代表对无尘车间的现场勘验工作确认的有效性。

  该案在民一庭和司法鉴定部门大力配合下进展迅速,鉴定报告出具后,双方都给与认可,同时对法院的工作效率也非常满意。被告方根据鉴定报告的工程价款与原告方达成了和解,并且当场履行完毕。

▲签署和解协议

  新吴区法院针对工程类鉴定的协同办案机制,能够在每个关键节点上及时有效发挥作用,一方面减少了当事人来回跑、反复跑的实际问题,另一方面保障了审判工作顺利有效地进行,避免了该类鉴定案件要么“一退了之”,要么“拖而不决“,优化了案件审理周期,提升了建设工程案件审判效率,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效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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