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惠山区检察院坚持把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作为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立足检察职能,精准聚焦三“点”,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一是瞄准关键点,提升“三个度”把握服务方向。全面贯彻全省、全市检察工作会议精神,瞄准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关键点,以提升“三个度”把握服务方向。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提升服务民营经济力度。充分发挥领导班子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把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摆上检察工作的重要位置,推动成立服务民营企业领导小组,由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李营任组长,其余院领导任副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研究部署和整体推进全年度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二是注重工作实效,提升服务民营经济准度。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延伸检察服务职能,组织干警在疫情期间及复工复产高峰期间,深度摸排涉案民营企业的疫情防控及生产经营情况,对民营企业遇到的问题提供及时指导,助力民营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两手抓。坚持问题、需求导向,持续开展走访调研,推动成立专业调研团队,拟联合区工商联、区司法局、区公安等单位,深度调研区域性、行业性突出问题,按下服务“加速键”。三是开设“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民营经济速度。对于涉企案件一律优先受理、快速办理,坚持特案特办、难案精办、大案快办、专案专办。拓宽信访和维权诉讼通道,凡属民营企业控告、申诉、举报案件,实行首办负责、优先办理、跟踪督办、限期反馈,对不属于检察管辖范围的,及时商转有关部门办理。全力探索以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的多元化救济渠道。
二是把准结合点,坚持“五个一”打造服务体系。坚决把检察工作置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找准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结合点,以“五个一”厚植发展土壤。一是建立一个服务民企数据库。抓住“数据信息”这条主渠道,以服务民营企业为主目标,以数据采集、交换为重点主题,与税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加强协作,努力探索涉民营企业数据的共享交互,构建一个数据全覆盖的服务民营企业信息库。二是打造一个“惠企慧控”服务平台。坚持“科学化、智能化、体系化、人性化”的平台建设理念,向数据“借力”,以大数据分析为抓手,建立一个涵盖涉企风险研判、政策及时查询、典型案例宣讲、法律风险提醒等功能的“惠企慧控”服务平台。三是建设一个法律风险防控中心。联合惠山经济开发区精准选址,按照“高水平设计、高标准建设、高质量运行”的理念,着力打造一个综合性、高效能的法律风险防控中心,同时依托中心广泛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四是成立一个法律专业服务联盟。内部挑选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青年骨干,外部邀请口碑良好的律师,业务精深的法官等行业精英,成立法律服务联盟,根据每名队员岗位职能和专业特长进行科学分组搭配,分批次定期驻扎在法律风险防控中心,为民营企业家提供精准法律服务。五是开设一个法治精品服务讲堂。依托法律风险防控中心,开设一个法治讲堂,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与民营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法治、金融、税务等系列讲座,邀请辖区内民营企业家参加,从依法经营维权、解读惠企政策等角度展开宣讲。
三是找准发力点,聚焦“五强化”提振服务质效。牢固树立正确司法理念,全力当好法治环境建设、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护航员”。一是强化打击侵害民营企业犯罪。推动建立涉侵害民营企业案件从严从快办理机制,对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涉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关键岗位人员案件,依法从快办理,防止久压不决、久拖不决。二是强化批捕、起诉必要性审查。在办案中除了对定罪量刑等证据进行审查,同步审查民营企业经营状况、纳税情况、吸纳就业情况、社保缴纳情况、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等。切实做到能不捕的就不捕,能不诉的就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宽缓量刑建议。三是强化检察主导和审前过滤职能。对重大、敏感及新类型涉企案件,及时向检察长汇报,并在作出批捕、起诉、民事行政监督、提起公益诉讼前进行公开审查、公开听证,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积极拓展不起诉裁量权,摸排研析2017年以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涉民营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研究制定涉民营企业该类刑事犯罪案件不起诉标准。稳妥探索暂缓起诉协议制度,根据受理案件犯罪性质、危害后果以及社会影响等初步筛选出可以暂缓不起诉案件加以实践探索,并总结实务办案经验,统一类案标准。四是强化民事行政监督职能。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联动,有效促使依法行政,提高其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对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虚假调解,拒不执行民事行政裁判或执行不及时、不到位等行为,依法运用检察建议、提出抗诉等手段进行监督。五是强化涉企“挂案”督办专项清理。对辖区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和刑事申诉积案,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对于符合规定情形的,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对于具备进一步侦查条件和价值的,督促公安机关加快侦查进度,尽快侦查终结。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对于人民法院无法定特殊情形超期未办结的案件,依法积极推动审判机关早日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