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搜索“离职”,多是教你如何优雅,怎样保持格局等等。今天,江苏省泰州市泰兴虹桥法庭法官用刚刚判决的一个案例来告诉你——
离职,除了优雅,还要学会保障自己的权益!
案情回顾
2016年8月,老黄入职某机械配件公司,从事焊接工作,但是工作的几年里,公司一直没有为老黄缴纳社保。2018年底,老黄感觉自己眼部不适、听力下降,在泰兴、靖江等地医院就诊,共支付了医疗费2000元,但始终没能治愈。自2019年1月20日开始,老黄离职不再上班,并前往南京、上海等地就诊、检查检测,花费医疗费13000元。期间,老黄曾申请职业病鉴定,后经有关部门鉴定不构成职业病。
身体痊愈后,老黄以在职期间非因工患病为由,将“老东家”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医药费15000元、病假工资31500元(6个月工资总和的70%)、疾病救济费18000元(6个月工资总和的40%)。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黄自行离岗后两年多未再到被告公司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未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处于“两不找”,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虽然被告公司没有为老黄缴纳社保,但因老黄离岗后,双方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故对其要求被告公司支付离岗后的13000元医疗费,法院不予支持;离职前的医疗费2000元,被告公司主动表示愿意承担全部费用,法院予以确认。同时,老黄离职前的病例资料中并无医嘱要求休息,离职后虽有医嘱休息,但因其已离职,因此不能再向被告公司主张。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老黄离岗前的医疗费2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本案中的老黄为了看病自行离职,没有履行任何手续,这一做法不仅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最终也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得不偿失!
或许是不满于当下,或许是想谋求更好的发展,或许“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不少上班族都存着“跳槽”的心思,但是因劳动者擅自离职引起的劳动争议经常发生。法官提醒大家,离职之前,一定要先弄明白一些法律常识,否则,有可能让自己的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