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一件人生大事,想趁着结婚的日子热闹热闹本无可厚非,但是在庆祝的时候也要注意安全,否则分分钟好事变成闹心事。
案情回顾
2018年10月5日,新郎王某举办婚礼,当天其岳父借用朋友陈某的凯迪拉克作为婚车,由陈某儿子小陈开车负责去接亲,新郎的朋友李某等人坐在后座。按照当地风俗,当婚车行驶到大桥时,李某负责点燃小鞭炮并从车窗处扔出去。然而李某点燃的鞭炮,被风吹进车内,引燃了车内后座上的鞭炮,车子随即燃烧起来。车内的人倒是安全地从车内跳出来,然而火势蔓延得太快,小陈无法从后备箱取出灭火器,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车子化成一堆废铁。
车主陈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陈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新郎王某和放鞭炮的李某支付保险理赔款。
保险公司认为
是由于李某燃放鞭炮操作不当导致车辆被烧毁,李某与王某形成劳动关系,两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李某认为
自己没有任何责任,因为自己燃放鞭炮的行为得到了驾驶员即车主儿子小陈的认可,他当天燃放鞭炮也是受新人家长的安排,损失应当由新郎王某全部承担。
王某则表示
自己也不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因为本案事故原因不明,无法证明火灾起源,且李某燃放鞭炮是岳父安排的,他并不知情,事故责任应该由车主和驾驶员承担。
三方各执其词,究竟谁该对车辆损失担责?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
陈某借车接亲和李某燃放鞭炮对于王某而言,均属于情谊行为,驾驶员小陈在接亲过程中对车辆烧毁主观上不具有重大过错,因此不承担责任;李某在燃放鞭炮时虽存在一定过错,但不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其产生的侵权后果应由作为委托人的王某承担,故判决王某向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29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本案基础法律关系系一般侵权,而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本案中当事人对车辆损害事实并无异议,而对其余三个构成要件均有争议。综合本案证据看,无论是被告李某,还是第三人小陈,均陈述被告李某存在侵害陈某车辆的燃放鞭炮行为,故应认定被告李某存在侵权行为。综合火灾事故认定书、汽车后座放有鞭炮及被告李某燃放鞭炮的行为,可以综合认定被告李某燃放鞭炮与车辆被烧毁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告李某在行进的车辆中点燃鞭炮扔向车外未考虑到周边有可燃物、火星溅入车内进而引发火灾的情形,存在一定的过错。
从被告李某、王某陈述看,二人系同学加朋友关系,被告李某未收取被告王某任何款项或红包,其与被告王某就帮忙接亲事宜具有合意,该二人之间形成无偿委托合同关系。被告李某在处理委托人事务时虽存在一定的过错,但不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其产生的侵权损害后果应由作为委托人的被告王某承担。
从被告王某、第三人小陈陈述看,案涉车辆安排和使用与该二人均无关,而系王某岳父与陈某进行联系,无论是王某岳父,还是陈某、小陈,对于被告王某而言,均属情谊行为。情谊侵权行为中,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定位于重大过错原则,即情谊行为发生侵权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重大过错。本案中,小陈在接亲过程中对车辆被烧毁在主观上不具有重大过错,故其对车辆损失不应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