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江苏省兴化市公安局通过对一起侦办审结的诈骗案进行深挖细查发现,该诈骗案中的罪犯(已一审宣判)在躲债过程中,曾遭到过非法拘禁,而该诈骗案中的多名受害人因“软暴力”逼债,却又变成了非法拘禁案的犯罪嫌疑人。兴化警方侦破了这宗时间跨度长达3年的“案中案”,顾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老板跑路”—— 小镇惊现涉案千万元大案
钓鱼镇是兴化市北部的一个边远小镇。
“赵老板跑路了!”2017年12月,这则爆炸性新闻迅即打破了小镇的宁静。
近年来,“老板跑路”的消息不绝于耳。然而,赵某“跑路”,人们难以置信,这么大的“老板”咋就“跑路”了呢?
赵某是镇上的“名人”,也是人们眼里名副其实的“成功人士”。他从事“资金运作”短短几年,刚过而立之年,就在当地混得光彩照人。平日里,赵某手戴国际品牌的“卡地亚”手表、戒指,出入的都是高档消费场所,开着“保时捷”轿车。然而,就是这位人们眼中的“大老板”的确“人间蒸发”了。
赵某“跑路”后,立即引起了一些人的恐慌。这些人都是赵某的债主。随后,该镇顾某等40多人先后来到辖区钓鱼派出所报案。顾某等人声称,赵某以做“银行过桥贷款”“小额担保公司过桥”等为名,向他们允诺高额利息,先后向他们“借款”1800余万元。
接报后经过长达8个月的初查,2018年8月,警方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赵某立案侦查,并对赵某上网追逃。
2019年3月19日,赵某迫于压力,向警方主动投案。
一波三折—— 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还是诈骗?
赵某到案后,鉴于涉案金额巨大,为案件准确定性,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案件侦查。
据赵某供述,他“对外宣传是以口口相传和‘拆东墙补西墙’等方式向不特定多数对象借款”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然而,侦查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赵某根本不存在做“银行过桥贷款”“小额担保公司过桥”的情况,且提供给受害人的“银行转账记录照片”“客户借条”都是伪造的,存在以虚假证明文件和高利回报为诱饵骗取钱款的手段,有涉嫌集资诈骗的犯罪嫌疑。
2019年4月25日,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对赵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据钓鱼派出所所长丁光全介绍,为查清赵某的犯罪事实,做到不枉不纵、准确定性,他们对案件侦查开展了全面梳理。结果发现,赵某无正当职业、无正当经济来源,且“借款”的对象均为“职业放贷人”,系特定群体。同时,他通过PS银行交易流水照片、伪造“客户借条”等欺诈手段,骗取巨额钱财,用于支付高额利息、购买豪车、奢侈品、高消费挥霍,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应涉嫌诈骗罪。
2020年4月24日,兴化警方以犯罪嫌疑人赵某涉嫌诈骗罪向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得到了检察机关的认可。
2020年7月29日,兴化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对赵某执行逮捕。2020年10月10日,兴化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赵某诈骗钱款1491.3万余元,犯诈骗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万元。
经过3年侦查、审理,赵某诈骗一案尘埃落定。
深挖细查—— 嫌疑人、受害人角色转换,牵出“案中案”
在侦办赵某涉嫌诈骗一案的过程中,侦查人员通过深挖细查案件细节,当时就有了一个惊人的新发现。
“我在躲债过程中,曾经有一次被顾某找回,被关在宾馆里逼债。”当时,赵某的这句陈述当即引起了侦查人员的注意。
“顾某等人将赵某关在宾馆,以‘对账’为由,时间长达10天,明显属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有非法拘禁的犯罪嫌疑。”丁光全介绍说。
随即,侦查人员及时调整工作思路。他们一边就诈骗一案开展调查取证,一边就顾某等人将赵某带至宾馆“对账”的细节进行了深入调查。最终查明,顾某等人为了所谓的“对账”(实为“逼债”),采取了限制赵某人身自由的“软暴力”行为,成功挖出了一起“案中案”。
1月22日,犯罪嫌疑人顾某等6人先后到案。顾某等6人对涉嫌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赵某在实施诈骗后,受到了非法拘禁,既是诈骗案的犯罪嫌疑人,又是非法拘禁案的受害人,具有双重“角色”。而在赵某诈骗案中,顾某等人本是受害人,但为了达到“逼债”目的,他们对赵某实施了非法拘禁长达10天,成为了犯罪嫌疑人。
目前,赵某诈骗一案已经判决生效,而顾某等人的非法拘禁案仍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丁光全(江苏省兴化市公安局钓鱼派出所所长):
犯罪嫌疑人、受害人轮番切换“角色”,从诈骗案中牵出了非法拘禁的“案中案”,暴露出这些人在自我保护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
首先,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当初,顾某等人作为“职业放贷人”,为了高额回报,明知赵某一无正当职业、二无经济来源,没有丝毫风险防范意识,而是盲目听信所谓的“承诺”,导致巨额资金血本无归,令人痛心。最初,他们只要对“银行资金流水账单”等票据的真伪稍作辨别,很容易就能识破赵某伪造证明文件的伎俩,从而有效防范和避免风险。
其次,缺乏法治意识。合法债务要依法追偿,非法追债违法必究。赵某贪婪自私,置法律于不顾胆大妄为。如果他迷途知返,不至于成为被非法拘禁的受害人。同时,如果顾某等人在受骗上当造成经济损失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法律的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不至于从受害人变成了犯罪嫌疑人。正是由于顾某等人没有法治意识,而是以非法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终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