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铌身上有一种气场。望人时睫毛极力翘起,即使隔着近视镜片依然目光炯炯,仿佛一眼可以看穿人心;说话时分贝不高但穿透力强,给人感觉气定神闲,胸中自有丘壑。很多公诉人都有这样的气场——因长期站在公诉席上指控犯罪、与辩护人短兵相接而修炼出来的气场。
近日,在泰州市姜堰区检察院,记者有幸观摩了一场案件讨论,丁铌是主持人,她在这里挂职副检察长。
一起涉及单位犯罪的案件,因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单位与个人之间的部分账目无法查清。检察官们围绕案件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有人主张退查,有人认为可以按照惯例定单位犯罪,有人表示反对。
丁铌独自端坐在会议桌的另一边,并不着急表态,时而托腮凝神,时而挥笔疾书。直到议程过半,才说出自己的看法,且一开口就是另辟蹊径——对于嫌疑单位而言,暂不认定单位构成犯罪,因为现有证据不充分且暂时无法查清;对于自然人而言,起诉时却要引用单位犯罪条款,因为这个罪名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比自然人犯罪要高,引用单位犯罪条款对自然人量刑更有利。她为这一独特的观点下了个注脚:“这正是‘事实存疑有利于被告人’。”
见众人有点蒙,她提示道:“司法考试常考的题:如果两个人没有意思联络地同时向一个人开枪,其中一颗子弹致命,但查不清是哪只枪发射的,这两个人定什么罪?”
众人沉默,低头细思。丁铌继续道:“两个人都是故意杀人未遂嘛。同样是‘事实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和这个案件的逻辑不是一样的么?”
思维活跃,逻辑缜密,结论坚定。“30而已”的年纪,娃娃脸与硬核,毫不违和地在丁铌的身上共存着。
与辩护人过“招”
“你平时在庭上也是这种风格么?谋定而后动,然后一招制敌?”会后,记者问她。
她粲然一笑,露出一对小巧可爱的梨涡,一张娃娃脸光华尽绽。
“刚做公诉人的时候,年轻气盛,喜欢怼人,站在庭上,觉得这就是我的主场;现在淡定了,走理性平和路线。”
一起二审案件,犯罪嫌疑人坚决否定一审时检察机关认定的一笔犯罪事实,要求上诉。二审开庭时,辩护人在庭上指责侦查机关罔顾事实,诬陷当事人。
“他情绪比较激动,话说得很难听,完全就是在抹黑侦查机关。当然我那时候比他更激动,气愤地回怼,指责他无视证据,颠倒黑白。唉,后来想想其实挺丢脸的,因为证据确实有点问题,发回重审后那一笔犯罪事实被核减了。”
这一场“挫折”来得有些猛烈,让丁铌至今印象深刻。她意识到,法庭如战场,公诉人与辩护人同台竞技,来不得半点懈怠,更不能感情用事,否则不但会遭遇迎头痛击,事后还会被“啪啪”打脸。
尤其是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以来,公诉人需要不断提高庭审中的应变策略,面对庭审中律师提出的实质性辩护,作出科学的应对。如果事前没有仔细查阅卷宗,烂熟法条,精心设计举证提纲,即便庭上舌灿莲花,也不过是无本之木、强词夺理而已。甚至会适得其反,导致被告人因不服气而继续申诉上访。
“我要面对的有可能不配合的被告人,有站在对抗面的辩护人,还有态度中立的法官,以及随时可能在庭审直播网围观的群众,怎能不谨慎!”就像演员置身于舞台聚光灯下一样,公诉人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关乎法律的尊严、司法的公正。
丁铌聊起了近日办理的一个案子。一起多人参与的销售假酒案件,她根据犯罪嫌疑人各自的层级以及犯罪行为,在庭上进行了有理有据的讯问和逻辑缜密的举证。但依然有人对起诉书认定的犯罪数额提出异议。一名犯罪嫌疑人辩解,他与其他人的账目往来中,不全是交易假酒,还包括借款往来等,这部分数额不应包含在内;另一名辩护律师指出,起诉书认定的部分数额,是现场查获的实物,还没有卖出去,属于犯罪未遂,应该剔除。
“辩护人心中有怨气,针对这部分内容一而再再而三地发表意见。”丁铌淡定地坐在公诉席上,并不着急表态,而是耐心地等辩护人把话说完后,才陈述道:首先,现场查获的数额一开始就没有纳入起诉书的既遂事实中,而是作为量刑事实;借款往来也已经从犯罪总数中核减。也就是说,公诉人已经采纳了对方的合理辩解。接着,她又极其认真地表示,对于辩护人的观点,我们深表遗憾,希望以后可以加强庭前的沟通与交流,避免相互误解。
处变不惊,以柔克刚,辩护人的怨气很快被化解于无形。
功夫在庭外
当然,正如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在第七届全国十佳公诉人暨全国优秀公诉人业务竞赛决赛现场总结的那样,“公诉不止在法庭。台上十分钟,台下十年功。就像今天的辩论成绩只占业务竞赛百分之二十的成绩一样,公诉人在庭上的风采也仅仅占检察官风采和能力的百分之二十。要想在法庭上拿出公众信服的公诉意见,让辩护人叹服的事实和证据分析,让法官采纳‘不能输的意见’,就得在审查起诉、批捕、指导补充侦查、自行补查环节求极致地做好相关工作。”
十年前,丁铌从上海海事大学法学专业硕士毕业,进入泰州市检察院。在反贪部门做了一年的内勤,就被调去了公诉处。在公诉的岗位上一猛子扎下去,她悄无声息地精耕细作了9年,之后,一举问鼎“全国十佳公诉人”。这样的风格,很丁铌。
好的公诉人,不仅要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较快的临场应变能力,还要有灵活多变的办案技巧和强烈的责任心。这一切,对于初出茅庐的丁铌来说,是一场“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的修行。
2013年初,丁铌被任命为助理检察员,具备了独立办案的资格。身处市院,以二审案件居多,虽然数量上无法与基层院抗衡,但用丁铌的话说,“都是用筛子筛过一遍”的案件,特别考验人。
一个一审案件,一对夫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地条钢”,数额达千万元以上,可能被判无期。夫妻俩提出辩解,“地条钢”的生产工艺虽然已被淘汰,但产品并没有完全在市面上消失,这些钢筋用来建造农村自建房是没有质量问题的。审讯完再结合证据,丁铌觉得,他们的辩解有成立空间。
一个二审上诉案件,一名银行工作人员涉嫌诈骗和职务侵占,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被告人上诉说,她不是诈骗,而是在银行业务工作中被人骗。
两个案子同时压在手上,她觉得无从下手,如鲠在喉。“纠结、焦虑的结果就是——有一天晚上在办公室哭了。”提到这件囧事,丁铌有些自嘲地笑道:“更尴尬的是,还被正在加班的处长看到了。”
当时的公诉处长钱峻觉得她简直“傻”得可爱。他告诉她,公诉工作不只是坐在办公室里看卷宗,还有很多别的脚踏实地的工作。比如前一个案件,可以去质监局找专家进行详细的调查;而后一个案件,根据证据线索,为何不去找上诉人所在银行的部门负责人调查核实?实在有障碍,还可以请公安兄弟帮忙嘛。
从案头到现场,从表象到真相,一番忙碌下来,丁铌心里有了把握。对前一个案件,她核减了大量犯罪数额;后一个案件,她建议法院发回重审,以职务侵占罪重新作出判决。最终,被告人都服判息诉。
“如今再遇上这样的事,你会怎么办?”
“想尽一切可能的办法去解决。”
2018年下半年,丁铌协助办理了一起集资诈骗案件。该案涉案金额达2亿多元。但遗憾的是,该案不特定对象、非法占有目的等等都没有完全查清,损失数额基本以参与人报案数额认定。
通过全面审查在卷证据,丁铌在两三个星期内梳理出被告人使用的20多张卡与参与人使用的50多张卡之间的所有交易记录,分别制成往来明细表。通过连续10多天讯问两名被告人,还形成100多页3万多字的讯问笔录,很快挖掘出许多隐藏的线索。
有几名参与人报案共计损失1.5亿元,但被告人不认可。他们的银行往来有上千条,双方根本回忆不清。对此,丁铌委托会计事务所编制资金统计表,之后再分别向被告人、参与人核对,双方都没有意见后,再补充起诉。
这些工作一步步扎实地做下来,结果就是:多了5本卷宗,核减了1亿多数额,同时2名被告人、30多名集资参与人都没意见。
“法律是一门实践的学问,真正的法律知识不是司法考试中的一个题干,也不是辩论赛上的一个议题,而是实实在在的一摞摞卷宗、一张张表格、一次次审讯。”丁铌说。
“谨慎适用刑法”
丁铌曾经这样对自己5岁的孩子解释法律的意义:“假设在一个大森林里,大家都在寻找食物。有些人找不到,就会去抢别人的食物。这样做当然是不对的。于是大家就规定:第一,每个人都不可以抢别人的东西吃;第二,如果有人找不到食物,其他人就要分一点食物给他。定下这两条规矩以后,矛盾解决了,大家是不是都很开心?” 在她看来,法律也是如此,每个人牺牲必要的一部分自由,来实现每个人最大范围内的自由。
改革开放的国家背景下,市场经济发展迅猛,由此带来经济领域里的犯罪活动瞬息多变,新的作案手段层出不穷,如何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如何把握犯罪动向,摸清犯罪规律,更是丁铌一直在思考的问题。
从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之一的内蒙古农民收购玉米案,到电影《我不是药神》的案件原型,从每一起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到每一次培训时导师们拿来分析的经典案例,她都能展开深入的思考,进行抽茧剥丝的分析和探究。争议不断的深圳“鹦鹉案”,她从头至尾密切关注;聂树斌案,她把最高法的判决书看了十多遍,“每看一遍都会有新的收获”。
她认为,“现代社会,每一个人都是社会经济的参与者,我们在处理案件时,不能悖离一般公众的认知。刑法是保障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要谨慎适用。”丁铌说。
遵循着这一准则,她在办案时有了更多的思考。2017年,丁铌办理了一起侵犯著作权案件。朱某等几名犯罪嫌疑人共同开发了一个小说阅读手机APP,提供文字作品供用户阅读,并刊登收费广告。但他们提供的作品,都是来源于多家网站中享有正规著作权的原创小说。
乍看之下,张某等人属于“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但丁铌深入研究后发现,此案还涉及很多技术问题,需对法律条文进行实质性判断。因为,这个APP提供给用户的文字作品数据,都是从某家公司的服务器中自动抓取的。APP本身并没有存储小说数据,一旦数据来源网站删除小说的内容,那么这个APP也无法阅读。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丁铌认为,不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将朱某等人起诉至法院。
由于案件类型较新,检察官们讨论时存在诸多争议。为了谨慎起见,丁铌等人决定专程赶往上海,就此案请教“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以及专门办理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检察官们。
“当时我还在哺乳期,无法出差,只好拜托我们处长跑了一趟,回来后将录音放给我听。”
得到专家们的支持后,丁铌强化了内心确信:张某等人的行为,属于民事上的侵权,但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证据存疑。最终,此案因存疑而没有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