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已经成为大家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消费方式,随时随地打开手机,动动手指就可以买东西或定外卖。不过您可能不知道,在下单的那一刹那,您已经是在签订或履行电子合同了。
网络购物的不断普及,由此产生的纠纷争议也与日俱增,和海检君一起来看看《民法典》对网购这一新型交易模式的规定有哪些吧~
提交订单时即成立电子合同
【案例】双十一购物节时,小花在凌晨成功通过抢购买到自己心仪的化妆品,系统显示“订单提交成功,等待卖家发货”。几天之后,小花始终未能收到货物,再次登录网络平台,竟发现网络卖家已自行提起了退货,并关闭交易。经沟通,卖家告知小花,因双十一购买成交量过大,库存已无法满足订单,故临时进行限购,不得不取消交易。
熬夜网购秒杀,消费者已成功提交订单,却被商家以商品缺货、系统出错、操作失误、订单异常、产品质量等理由擅自取消订单。这种“砍单”现象,在很多大型网购平台中都曾出现过。相信我们在网购中也遇到过此类情形,但通常如果卖家全额退款,买家也不愿烦,多半会选择接受卖家取消订单。但《民法典》明确了网络订单视同电子合同,一经达成交易合意即为有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网购消费者提交购物订单后,即视为双方达成购物合同,双方均应接受网络购物平台所载的商品价格、品质、送货、保险等交易约定,一方违反约定拒绝履行合同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损失赔偿。
买家接收产品或服务时间为电子合同交付时间
【案例】双十一购物节,小花在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了化妆品一套,根据平台信息显示11月12号卖家已发货,但此后小花始终未能收到购买的商品,随后小花与卖家沟通,卖家告知小花运送她产品的物流车在途中遭遇火灾,商品已毁损;卖家认为其已按照平台要求进行发货,并非因自己的原因导致商品毁损,并主张该风险与小花共同承担。
在网购过程中,在发货、运输、收货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究竟网购后的产品风险责任自何时转移,买卖双方及承运方的责任如何划分,成为交易实施过程中的重点。当然《民法典》对该交易重点也做出明确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so,应该注意的是,在我们签收货物之前,快递过程中货物丢失的风险应由商家承担。当我们签收快递包裹的时候,我们也完成了电子合同——的重要履行程序,合同标的的交付。一旦合同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毁损和灭失的风险将从网上卖方转移到网上买方。
可以说,《民法典》充分考虑到了社会经济生产生活的新变化,并为这些新需求、新方式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