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法院7篇案例入选《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
2020-07-10 16:04:00  来源:“泰州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近日,国家法官学院出版发行《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泰州法院共有7篇案例入选。

   

  国家法官学院组织汇编的《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是从全国法院系统中遴选出案例精品,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对审判业务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重要的参考价值。

 

  近年来,泰州法院以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审判质量为核心,以回应审判需求为导向,努力提升案例工作的成果转化率,不断完善案例工作机制,为总结审判经验和促进公正司法提供了有力保障。

  泰州法院入选《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名单

  1.《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忽视因果关系的时间限制条款无效——凌某、小凌诉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案》

  报送单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作者:孙素华

  2.《超越医院资质范围的医疗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的认定——徐甲等诉泰州市姜堰区XX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案》

  报送单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作者:林成才

  3.《家庭成员间民间借贷合意的认定——黄某友、郑某女诉黄某亮、王某慧民间借贷案》

  报送单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作者:林成才

  4.《合同期满后未另行订立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定——泰兴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诉扬州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报送单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作者:吴鹏

  5.《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与认定——陈金某等敲诈勒索案》

  报送单位: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作者:钱心璐

  6.《城乡规划处罚应适用处罚作出时而非违法建设建成时的法律规定——靖江市海康食品有限公司诉靖江市规划局、靖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报送单位: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作者:李剑峰 肖云璐

  7.《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在何种情形下可被撤销的适用——吴某国诉吴某剑、谢某美申请变更监护人案》

  报送单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作者:邹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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