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21日
中央电视台CCTV-1综合频道
《今日说法》栏目
连续播出根据我院审理的
邱某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相关案件拍摄的
《取不出的投资款》和《被变卖的银行卡》节目
《取不出的投资款》
家住苏州相城区的狄先生报警,称自己被网络认识的女友在虚假的基金平台上诈骗90万余元。调查发现,狄先生被骗资金都进入到了家住无锡的年近七旬石某芬的一张银行卡内。石某芬称自己的银行卡被儿子王某(化名)以五百元一套(含银行卡、U盾、银行卡附带的电话卡)的价格卖掉了。这背后牵出了一条利益线……
除了母亲的几套银行卡加上自己的银行卡,王某共卖出了十几套。这些银行卡被境外犯罪团伙用于支付结算,流水超过一亿元。贪小便宜的王某等人也因此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诈骗款是否追回?
境外犯罪团伙是否抓获?
后事如何?
让我们来看看这期节目吧~
案情简介
参与出卖银行卡等活动的远不止王某一人,经查,2020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邱某某、金某某、王某、顾某某明知他人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仍贩卖本人及他人银行卡及配套U盾、手机卡(以下简称“多卡合一”),后被用于网络犯罪。
其中,被告人邱某某从金某某、王某等人处收购后贩卖“多卡合一”约40余套,其中约25张银行卡被用于结算资金共计人民币16930余万元,非法获利2万余元;被告人金某某贩卖本人及从王某、倪某(另案处理)处收购“多卡合一”约24套给被告人邱某某,其中16张银行卡被用于结算资金共计12785余万元,非法获利1万余元;被告人王某贩卖本人、其母亲石某芬及从顾某某、胡某某(另案处理)处收购的“多卡合一”共计20余套给被告人金某某及邱某某,其中14张银行卡被用于结算资金共计10624万余元,非法获利约1万元;被告人顾某某贩卖本人及其母亲、父亲名下的“多卡合一”10余套给被告人王某,其中5张银行卡被用于结算资金共计2407万余元,非法获利合计约7500元。
2020年7月,邱某某明知本人已售出的名下银行卡内转入资金21500元后,通过本人支付宝(已绑定该张银行卡)将该资金秘密转出至其母亲账户占为己有。
“黑”了这笔钱后,为防止被老挝“上线”追债、以求自保,2020年7月,金某某、邱某某等人只能悄悄偷渡回国自首,由此牵出其他犯罪嫌疑人。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金某某、王某、顾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邱某某、金某某结伙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邱某某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邱某某犯三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2个月,罚金22000元;被告人金某某犯两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5个月,罚金11000元;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顾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专家解读
中国政法大学 曲新久教授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一个新的罪名,是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一个新的犯罪类型。网络兴起以后,借助于网络实施犯罪的非常多,如网络诈骗、盗窃、身份冒用、侵犯知识产权等等,但还有一些传统法律中无法处理的情况,这些犯罪分子并没有进入到共同犯罪的活动过程当中,对于别人怎样利用网络进行犯罪,具体是诈骗还是盗窃或者别的什么,他确实不知道,也没有直接参与到活动中,但种种证据表明他知道或者应该知道那些人在犯罪。比如出售的银行卡就可能为洗钱、地下的钱庄非法经营、赌博、电信诈骗赃款的转移等提供极大的便利,存在极大的潜在社会危害。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相应条款,对于明知或者可能知道贩卖出去的银行卡是被用于犯罪活动的行为,将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相法君再次提醒大家
依法规范使用保护好自己的银行账户信息尤为重要,切莫为了一己私利而成了他人犯罪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