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律;
◆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完善多项规定,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的涉未成年人侵害问题;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直面突出问题,回应社会关切,增强法律刚性。
案件背景
2000年出生的刘某系外地在苏州昆山工作人员,2016年与赵某相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双方在2020年生育一女。双方原打算在刘某年满22周岁法定婚龄后登记结婚,可谁知孩子出生后因日常开销骤增,二人常为琐事争吵,矛盾不断,争吵范围也从二人争吵演变成两个家庭的争吵。某次,刘某与赵某及其家人的争吵后,赵某拒绝刘某再来看望自己的女儿。
看不到女儿的刘某来到了昆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相关事宜,工作人员了解案情后请他填写了援助申请。经审批,援助中心指派了江苏君中律师事务所于银银律师承办此案。
为了孩子,争取探视权
经过沟通,援助律师了解到刘某的核心诉求是要争取自己的探视权。刘某同意女儿由张某抚养,他认为自己在昆山没有户口、没有房产,而赵某家境较为殷实,女儿跟着赵某不仅可以办理昆山户口,未来也能有更好的教育资源。但是自己作为孩子的父亲应该可以随时看望自己的女儿,无奈赵某现在不让他进家门。与此同时,援助律师发现受援人刘某与女方赵某在此前感情一直较好,也有与女方重归于好的意愿,于是律师提出了双方进行调解解决矛盾的方案,得到了刘某的认可。
案件结果
调解过程中,援助律师提出刘某作为父亲应当可以探望女儿,循序渐进地阐明了父亲角色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的重要性,表明了刘某对女儿的疼爱,即他愿意为了女儿更好的发展放弃抚养权的争夺。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女儿由赵某抚养,赵某不要求刘某支付抚养费,而刘某可以随时探望女儿。
案件点评
本案中,虽然涉案双方并未登记结婚,但根据现行的民法典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应当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以子女利益为重,兼顾父母权益原则处理纠纷。援助律师循循善诱,据理力争,在两次调解过程中,讲明了父亲角色对孩子的重要性,为受援人争取了随时看望孩子的权利,在确保孩子健康成长的同时,保障了受援人的权利。
保护未成年人权利,法援在行动
昆山市法律援助中心一直致力于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不断整合资源、加强衔接、广泛宣传,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了大量工作。
一、建章立制,健全青少年维权工作保障体系。以法律援助各项工作制度为基础,制定青少年法律援助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限时办理、办理全程跟踪等制度。同时挑选骨干律师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团,确保青少年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
二、加强联动,进一步提升青少年维权工作实效。加强与市教育局、市法院等单位的合作。对涉及青少年的抚养费、道赔等案件优先受理;开通“绿色通道”,法院对青少年法律援助案件将尽快立案,保证受援人的案件快速进入诉讼程序。
三、寓教于乐,多种形式开展青少年法律援助宣传工作。通过社区咨询宣传、社区开放日等进社区活动,零距离讲解法律援助知识。利用主题班会、知识讲座、模拟法庭等进学校活动,邀请律师、警察等专家帮助未成年人树立利用法律维权的意识。
未来,法律援助中心将继续加强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持续扩大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团规模,不断提高青少年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职能,努力开创全市青少年维权工作发展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