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让“手拉手”诉讼损害司法公信!
2021-02-25 11:21:00  来源:苏州中级法院
  勿让“手拉手”诉讼损害司法公信
    
  “手拉手”诉讼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并不多见,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蹊跷的讨薪案。原告自称是某公司总经理,因被拖欠一年工资,起诉索要欠薪及补偿金共计245万余元。整个诉讼过程中,被告公司未表示任何异议,引起了法院高度重视。最终经层层梳理揭开迷雾,一审、二审均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巨额讨薪案上演“周瑜打黄盖”
  “我是2018年3月进公司的,担任总经理一职,合同约定每月工资20万元。”2019年5月,原告杜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225.5万元及经济补偿金20万元。据杜某陈述,干了一年没拿到钱,公司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保。
  经查,被告是一家五金制造公司,2017年因环保及排放问题被查,2018年3月,因机器设备被查封导致停产,2018年4至5月,大规模爆发员工和供应商涉诉问题。
  也就是说,早在杜某入职前,该公司就已全面停产,且决策层陷入瘫痪。关于杜某入职的情况,被告公司代理人在庭审时陈述,是通过猎头公司找到了杜某,聘用其处理环保问题和公司事务,包括代表公司参与诉讼、环保处理、行政罚款、员工工资、银行对接等工作。“当时没签合同,口头约定月薪20万元,事后因杜某需代表公司与法院交接,才签订了劳动合同。”
  对此,杜某的说法截然不同:“我本来就和这家公司的董事长是好朋友,此前也曾处理过很多企业危机,因为当时管理层瘫痪,董事长决定任命我为总经理。”诉讼中,被告公司董事长特别助理林某也表示,杜某与董事长是朋友,其工资是包干制,包括社保、医保、衣食住行、奖金福利等全部在内。
  鉴于双方对基本事实的陈述存在差异,无法证实劳动合同的形成过程,且杜某进入被告公司时,对于公司的经营状况明确知晓,对公司兑现承诺的风险应有所预判。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杜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杜某不服,提起上诉,并要求公司补缴一年社保费。
  劳动合同关系不真实被判驳回
  苏州中院依法审理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用工意向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本案中,杜某为证明其与五金公司已达成用工合意,一审中提供了劳动合同。但经审查,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
  首先,根据双方陈述,本案劳动合同书形成,是因杜某代表公司与法院交接,应法院工作人员要求予以订立。而就杜某受聘事宜,又先后存在猎头公司招聘、董事长友情邀请两种截然不同的说法,所以对劳动合同关系真实缔结,合理存疑。
  其次,杜某每月报酬达到20万元,一方面,与林某陈述的“工资是包干制,包括社保等”及杜某本案中单独诉请社保费补缴的行为相互矛盾;另一方面,杜某也未举证证明其先前工作薪资水平,以印证相关起薪点基本合理。
  再次,案涉公司早在2017年底即无法为劳动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初公司管理层已瘫痪,3月份全面停产,并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权限亦封闭。在此非常情形下,杜某仍能得到该公司关于人事聘用决定及月薪20万元报酬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公司此时仍然具备有效的用工决定权,亦合理存疑。
  最后,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公司从未按照该标准履行过劳动报酬支付义务,而杜某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表明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通过仲裁、诉讼主张过工资报酬,且在合理期间内未采取任何催告、止损措施,也明显有违常理。
  考虑到案涉公司早已停止正常生产经营,尚待土地拍卖偿还对外债务的客观事实,以及企业破产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对于劳动者工资、社保费、经济补偿金等优先于外债受偿的特殊保护,对杜某与该公司形成的债权债务之认定、处理,从日常经验法则出发,无法排除有不当减损公司对外清偿责任能力的可能。最终,苏州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连线

  练就火眼金睛
  勿让“手拉手”诉讼损害司法公信
  诉讼,本质是在法律的审视下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严肃性不言而喻。然而司法实践中,时常可见部分当事人置法律威严于不顾,“手拉手”来到法院,上演一出“一团和气”的“双簧”,以期达到非正当的目的。
  据承办法官介绍,这些“手拉手官司”的双簧剧,一般表现为:原被告双方对事实没有任何争议,庭审不存在实质性抗辩,多以调解方式结案。拿到法院出具的文书后,原被告皆得意开怀。这背后,隐藏着虚假诉讼的利益链,折射出诚信缺失。
  承办法官指出,无论以何种形式出现,手拉手诉讼的共性都是视法律如儿戏,其结果必将对司法的公信产生严重损害。为了更好地维护司法公信,法院应当从多个角度,构建一个有效防范虚假诉讼的体系,斩断诉讼过程中的手拉手

江苏长安网 © 2012 版权所有

中共江苏省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苏ICP备13051230号

Copyright 2012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