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法院三则案例入选首批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2020-05-25 13:28:00  来源:苏州日报

  记者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苏州法院审结的三则案例,入选苏沪浙皖四地高院联合发布首批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深入推进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法律适用统一,进一步提高长三角地区司法服务水平,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苏沪浙皖四地高院根据之前联合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长江三角洲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助交流工作的协议》《关于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典型案例推进法律适用统一的实施办法》,于5月21日联合发布首批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第一批典型案例涉及司法保障营商环境、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环境资源保护三大类24个案件。上述案件均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示范性、适用法律准确,可作为长三角地区同类案件、适法参考,为实现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本次案例评选活动,将促进区域适法统一,助力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秩序全面恢复,营造长三角地区优质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和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

  当前,苏州两级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围绕“现代国际大都市、美丽幸福新天堂”美好愿景,围绕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部署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依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突出抓好法治化营商环境营造、服务高水平开放、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切实解决执行难等重点任务,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和法院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以燃烧的激情、实干的精神全力保障苏州高质量发展走在最前列。

  入选案例一:长三角地区营商环境司法保障典型案例

  案例名称:某木业公司诉某地板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某木业公司系广东中山地区大型木地板经营企业,旗下品牌“生活家”“生活家巴洛克”等产品销量居行业前列,与大自然、圣象等品牌同为中国木地板行业的龙头与支柱性企业。某地板公司于2006至2014年开始与该木业公司开展OEM地板的加工合作。合作终止前后,地板公司在其生产的地板、宣传册、公司门头、网站上单独或组合使用涉案标识,使用与某木业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包装、宣传材料,并以低于该木业公司的价格私下向其经销商发货。期间,该地板公司多地的经销商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亦有各地消费者误将地板公司产品当作木业公司产品进行购买。故木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地板公司等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侵权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万元。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地板公司在生产的地板、外包装、宣传册、海报、网站、门头装潢等处标注了与某木业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使用涉案外包装箱,注册相关域名宣传被诉侵权产品,使用某木业公司的发展历史与公司荣誉进行虚假宣传,并将“生活家巴洛克”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在某木业公司证明了其产品销量严重受损主要系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所致的情况下,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不仅包括因销售流失而损失的利润,还包括因侵权行为被迫采取降价措施而损失的利润、未来必将损失的销售利润以及商誉损失。某地板公司不顾权利人的侵权警告,无视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定,侵权恶意极其严重;销售网络遍布全国15个省,侵权规模巨大;与经销商之间的业务往来不走公账直接通过私人账号进行结算,使公司成为个人获取非法利益的工具。据此,法院认定某地板公司属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判决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变更企业名称、注销案涉域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当事人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典型意义

  商标侵权案件中,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有时难以完全对应,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亦难以精确计算,较多适用法定赔偿,较少以计算权利人实际损失确定赔偿额。本案综合考虑了权利人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以及侵权人恶意侵权、反复侵权的情节,在确定赔偿额标准时既考虑了填平规则,又兼具惩罚性因素,并对权利人实际损失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详细论证,全面分析了权利人因销售量流失而损失的利润、因价格侵蚀而损失的利润、未来损失的销售利润以及商誉损失等,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法院实行“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和依法平等保护外省市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范例,体现了司法引导社会主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态度,对于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示范价值。案件在裁判标准适用、精细化损失计算、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等方面,对于同类型案件的处理亦具有借鉴意义。

  入选案例二: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典型案例

  案例名称:某防护科技公司疫情期间破产清算重整案

  案情简介:某防护科技公司是一家研发、生产防护服装、医用纺织品的企业,因债务危机于2018年下半年停止经营。2019年12月18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某防护科技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0年春节前后,新冠肺炎疫情严峻,口罩等防护用品成为紧缺物资。某防护科技公司虽已停产一年有余,但具有医用口罩的生产资质和经专业修复即可投入使用的无尘车间。1月28日,吴江法院复函许可该公司可以发包方式恢复营业。

  2月7日,公司正式投入生产,日平均生产口罩7万余只,均由属地政府定向采购用于疫情防控。2月25日,法院裁定该公司自即日起进行重整。法院指导管理人以意向投资人承诺的4000万元偿债资金制作有保底清偿率的重整计划草案,同时草案规定以执行该重整计划的“重整投资人资格”为标的物,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起拍价4000万元,出价最高者将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3月12日,通过网络形式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该重整计划。次日,吴江法院裁定批准该重整计划。

  典型意义

  本案是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人民法院许可具有防疫物资生产资质的破产企业恢复营业的典型案件。在审理此类破产案件中,人民法院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需要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破产制度的保护功能,促进困境企业再生。

  本案中,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许可受理破产申请前已停止营业的企业恢复营业。同时,法院敏锐把握市场变化,适时转换破产程序,创造性地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表决有保底清偿率的重整计划草案,通过网络公开拍卖的方式确定重整投资人,兼顾了重整价值和重整效率,体现了人民法院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智慧和担当。

  此外,为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还运用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成果,采用网络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生动诠释了破产审判法治化、市场化、专业化、信息化的发展方向。

  入选案例三:长三角地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名称:倪某等人跨省向长江倾倒生活垃圾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2016年8月至12月间,浙江省某垃圾清运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股东倪某与股东周某伙同该公司其他人员,为共同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被告人张某、洪某等人(另案处理)无生活垃圾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合法处置成本的价格将生活垃圾交由张某、洪某等人处置,导致从海盐县黄桥码头运出的26船共计2.009万吨生活垃圾被直接抛入长江南通段、太仓段,65船共计2.28万吨生活垃圾被运至浙江湖州、安徽当涂等地非法填埋,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经鉴定,该垃圾清运公司非法处置的生活垃圾为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固体废物。上述垃圾被抛江或填埋后,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政府、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政府为防止污染扩大,均花费了巨大人力、物力、财力处置相关垃圾。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倪某等人参与、实施长江中倾倒垃圾或土壤中填埋垃圾,数量高达数万吨,造成打捞或挖掘、清运、处置案涉垃圾及环境修复等产生的费用以千万元计,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以环境污染罪判处被告人倪某等10人一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一万元至一百万元的罚金。同时判处没收违法所得。一审宣判后,倪某以不应认定其为主犯为由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

  典型意义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必须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严厉打击污染长江的犯罪行为,是人民法院保障长江大保护战略顺利实施的具体体现。固体废物排查整治是长江经济带工作的重要领域,是修复长江生态环境的重要环节,是高质量参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举措。本案法院审理中注重全面追责、严厉打击生活垃圾非法跨界倾倒处置的行为。在处理过程中注意严查中间人、带路党,对全环节、全链条的犯罪行为予以打击,全面发挥刑罚的惩戒作用,有力地震慑了潜在的犯罪分子。

  本案犯罪行为涉及江苏、浙江等多地,为保障案件的顺利审理,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建立了有效沟通和协助联动机制,积极开展了交换起诉书、核对卷宗、旁听庭审、重要证据采纳及事实认定交换意见等工作,对依法公正审理案件,保障案件处理结果的同一性,推动长三角区域环境资源一体化司法保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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