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4月22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法庭对外发布一起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苏绣绣品侵权认定的知识产权纠纷。法院通过司法判例的形式,在依法保护底稿作品著作权的同时,确认“照底稿刺绣”的苏绣作品仍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据办案法官介绍,此案原告曹某于2005年6月公开出版以其笔名命名的画集,其中包括工笔画《华清浴妃图》。被告濮某经营着一家刺绣艺术工作室,濮某受第三人委托,以曹某作品为底稿制作了苏绣《华清浴妃图》。此后,曹某在取证过后,向苏州中院起诉,提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侵权作品、被告赔偿其260余万元等多项诉讼请求。
在此案审理之前,未经底稿作品作者同意、在底稿基础上绣制的苏绣绣品,能否产生著作权,在全国司法界一直存有争议。苏州中院一审判决明确,苏绣和绘画是两种不同领域不同载体的表达方式。苏绣是画稿、图案、造型、针法、绣工、色彩、技艺、装裱等多方面的综合体现。即便苏绣作品系以画作为底稿,但经过刺绣艺人对造型、色彩、针法等因素的选择与创作,应当认定为进行了艺术再创作,在表达介质、表达方式、表达效果上形成了与底稿画作有着显著区分的、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即绣品。因此,绣品应当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一审判决同时认为,刺绣艺人未经底稿作者同意依照底稿制作苏绣绣品,属于侵害他人改编权的行为。判决明确依底稿制作苏绣并非简单复制,而是属于艺术再创作,其实质是对画作作品实施了改编,侵害了他人作品改编权而非复制权。
最终,法院综合考量曹某在绘画行业的知名度、濮某在刺绣行业的知名度、涉案原画作的艺术造诣及市场欢迎度、涉案刺绣作品的独创性程度、刺绣创作演绎所付出的艺术加工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等因素,一审酌情确定濮某支付曹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2万元,并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责任。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苏州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管祖彦表示,本案判决明晰了绣品与作为绣品绣制基础的底稿之间的关系,兼顾刺绣艺人与底稿作品作者的利益诉求,在依法保护底稿作品著作权的同时,充分肯定和保障了刺绣艺人的刺绣再创作所付出的劳动,为刺绣艺人使用底稿作品明确了规则,有助于进一步促进刺绣传统文化及刺绣产业的健康发展。
4月22日下午,苏州知识产权法庭、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知识产权局)、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联合举办“苏知最舒心”在线直播活动。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当场发布苏州市2019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随后举行法官“鉴宝”和在线互动活动。
记者了解到,过去一年,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坚持“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审结一批具有区域乃至全国影响力的案件。其中,《太极熊猫》诉《花千骨》手游“换皮抄袭”案,获评2019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华清浴妃图》苏绣作品被诉侵权案,获评2019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