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2020-12-09 09:52:00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平安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基本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和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指示精神,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形成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进一步完善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的社会保障体系,4月份起,市妇联、市法院、市司法局在全市联合开展2019年以来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征集评选活动。在广泛发动的基础上,共推选出26个妇联、法院、司法系统内独立或联合成功办理的有关妇女儿童权益诉讼、调解案例;经过组织推荐和专家组严格评审,最终评选出宿迁市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十大案例涉及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处、抚养权变更、救助农村留守女童、家庭暴力、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赡养老人等在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领域广受关注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体现了各级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秉承儿童优先原则,主动作为,密切协作,为今后解决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类似案件提供了典型示范,为更多妇女依法维权提供法律指引。

  近日,十大案例正式发布,希望通过以案释法,提升妇女工作者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维权的能力,引导广大妇女群众及家庭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推动全社会共同关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

案例一

流浪儿监护无着  多部门携手联动

沭阳县法律援助中心

 

一、基本案情

黄某,男,2005713日出生,沭阳县人。黄某父母于20127月协议离婚后,其跟随父亲共同生活,但其父以不存在血缘关系为由,于20161月诉请法院变更抚养关系至其母亲岳某名下。岳某在2014年就已经处于失联状态,后查明其于20182月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76个月,已在山西某监狱服刑。黄某从此处于无人抚养状态。黄某夜间经常在别人家屋檐下过夜,被群众发现后报警,由公安机关将他送至沭阳县民政局。经了解,黄某近两年一直寄宿在舅舅家,舅舅离婚后就没有人照顾他;还有一个小姨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抚养黄某。

县民政局及时介入,解决了黄某生活问题,但黄某仍处于失学状态。为让黄某与同龄孩子一样接受义务教育,需要将黄某监护权变更为县民政局,以便民政局以监护人身份办理入学等手续。由此,县民政局代黄某向县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法律援助申请,请求变更监护权关系。

二、办理过程及结果

援助中心指派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廖化凡办理此案。承办人向黄某和民政局工作人员详细了解案件情况。经过仔细分析,认为有些案件线索单凭承办人和民政局无法调查清楚。为顺利调取相关证据,以证明黄某没有法律规定的监护人,考虑到该案被申请人岳某涉嫌刑事犯罪已在监狱服刑,黄某父亲信息只有岳某知道,要查明相关案情,不但要调取相关案卷,而且要向岳某调查取证。承办人及时向沭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报告,建议运用中心与县检察院建立的支持民事诉讼工作合作关系寻求帮助。县法律援助中心会同民政局,与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联系,请求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支持起诉。

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终于调查到黄某母亲岳某于20182月因贩卖毒品被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6个月,现羁押于山西某监狱服刑。承办人还进一步调查到与此案相关的重要事实:黄某父母于20127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后,黄某随父黄某超共同生活;2015720日,黄某超委托司法鉴定,排除黄某超与黄某的生物学亲子关系,遂黄某超以变更抚养权为由诉至法院。2016121日,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黄某由母亲岳某抚养,判决生效后,岳某并未抚养黄某,且从2014年就下落不明。

承办人在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以申请撤销岳某对黄某监护人资格,并申请指定县民政局作为监护人为诉求,代理申请人于20185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承办人多次沟通,法院于20181011日审限界满前,将该案由普通程序立案转为特别程序。20181024日,县人民法院通知承办人、县民政局、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山西某监狱开庭审理此案。为证明受援人诉讼请求,承办人向法庭提交了沭城街道健康居委会证明、公安等部门移送救助人员交接表、县救助站救助登记表、司法所鉴定意见书和相关调解书、判决书等予以证明。经过审理,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岳某为黄某监护人的资格,指定县民政局为黄某监护人。

三、案例点评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律义务。岳某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在其服刑前对黄某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使黄某处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在监狱服刑后,客观上更无法对黄某履行监护职责,严重侵害了黄某身心健康。县民政局是有监护资格的政府部门,能够给予黄某较好生活成长环境,指定民政局为监护人是对未成年人黄某最好的选择。针对本案特殊情况,县法律援助中心从最有利于受援人黄某角度出发,充分了解和分析案情,与民政部门充分沟通,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最终在司法局、民政局、检察院三部门联动下,本案得以顺利审理,最大限度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无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

3、《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未成年人因遗弃或虐待等监护侵害而进入民政部门未成年人救助机构,救助机构对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民政部门在必要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4、《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 公民对于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六)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七)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八)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民获得法律援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二)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三)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或者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案例二

利剑出鞘打击违法犯罪  维护公正保护未成年人

沭阳县法律援助中心

 

一、基本案情

朱某球,男,200013日出生。2016124日,朱某球伙同李某、李某某、伍某某、徐某某(均系未成年人)等,在沭城街道英皇KTV无故殴打王某,经法医鉴定王某构成轻伤二级。20171113日,朱某球纠集李某、徐某某、王某、刘某某、苗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在沭城街道巴黎新城交通银行北侧,无故持刀砍伤周某潇,致使周某潇构成轻伤一级。2017328日,朱某球与徐某某伙同顾某某、王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在沭阳菲比酒吧与吴某加、胡某东等6人发生矛盾,进而相约至楼下斗殴。因吴某加被朱某球持刀砍伤,后吴某加持气枪射击朱某球一方,未射中,又持刀与朱某球一方进行斗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又追加起诉朱某球于2017628日至74日伙同李某等神棺帮成员,受成年人仲某指使,多次在沭城街道棋牌室内勒索财物,认为朱某球为涉恶性质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已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办理过程及结果

本案中,朱某球系未成年人,且未聘请辩护人。县法律援助中心收到县人民法院通知后,及时指派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亚克作为朱某球辩护人。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会见了被告人朱某球。据其陈述,起诉书指控的所有犯罪都是事实,但是自己并没有成立神棺帮,只是几个在一起玩的人在快手短视频平台以神棺为前缀注册了用户名,并没有帮派。对于朱某球的辩解,律师高度重视,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涉黑涉恶案件的判处比一般犯罪要严厉得多。朱某球的犯罪是否构成集团犯罪,律师认为从立法本意上及朱某球的犯罪行为上来看,其组织构架、行为方式及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情节都达不到犯罪集团标准。因此,律师将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提交律师事务所内部讨论,最终达成共识:检察机关认定涉恶犯罪集团的证据不充分,该案不能认定为犯罪集团。律师又将讨论记录写成书面报告上报沭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进行了跟踪指导。

庭审过程中,律师作为朱某球辩护人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犯罪时候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从本案来看,神棺帮成立于20174月份,且在201712月份就因为内部矛盾解散了。在未成立神棺帮之前,被告人朱某、徐某某就在一起玩耍,是出于哥们义气而结成的小群体。朱某球成立神棺帮的时候,自己还是未成年人,加入该群成员基本都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不健全,社会阅历不足,对自我认知处于不稳定阶段。建群目的比较单纯,他们之间没有领导和被领导关系,也没有明确分工和等级划分。具体到本案中,仅仅第二起寻衅滋事案件是在神棺帮成立后实施的,最后一起故意伤害案朱某球没有参加。神棺帮201712月底基本已经解散,不具有发展性这一特征。故对公诉机关指控朱某球是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不予认可,朱某球犯罪行为只是普通共同犯罪。

最后,法院采纳了律师辩护意见,在判决书中表述:公诉机关指控朱某球与徐某某、李某形成犯罪集团。经查,根据现有证据,从该组织的犯罪事实、组织架构以及危害程度看,尚不足以评价为犯罪集团。判决朱某球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6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三、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案件。县法律援助中心高度重视,指派经验丰富的刑辩律师承办此案,并按照办理涉黑涉恶案件的程序进行报备、集体讨论,取得良好办案效果。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做到了对未成年人家庭背景和身心特征的全面了解,围绕集团犯罪多个构成要素,结合最新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做出不能定性为涉恶集团辩护,得到法院最终采纳,彰显了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四、法律链接

1、《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二条 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无需进行经济困难审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犯罪集团是有较强的组织性,一般有明确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人员组成比较固定,并有明显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且内部有明确的分工和等级划分,有明确的犯罪目的,即成立该组织就是为了实施一种或者几种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3、《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一条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恶势力全部认定条件,同时又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犯罪组织。

第十二条 对于全部成员或者首要分子、纠集者以及其他重要成员均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认定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时应当特别慎重。

 

案例三

遭受家暴孤苦无依  妇联娘家温暖护航

沭阳县妇联

 

一、基本案情

王某,女,49岁,左耳神经性耳聋,腰间盘突出,打零工,2010年再婚,20117月生女儿魏某轩。丈夫为零时工,收入很低,酗酒成性,酒后无德,经常对她拳脚相加。2019411日,王某来沭阳县妇联上访,寻求帮助。

二、办理过程及结果

2019411日,王某拖着病体来县妇联上访,诉说自己不幸的婚姻、挨打的经历以及贫困潦倒的生活状况和对幼女的放心不下。妇联干部用心聆听,用贴心的话语、生动的事例来化解她的悲凉与哀愁,鼓励她勇敢面对,并表示将帮助她用柔弱双肩为女儿撑起一片成长天地。

县妇联建议她到公安机关进行伤情鉴定,她说医生检查过了,只是些皮外伤,婉拒了;同时建议王某谨慎看清丈夫,思考他到底能不能为她们母女衣食无忧且有尊严的日子,到底是不是自己能够托付终生的人。在妇联干部劝说下,王某彻底想明白了,于20199月与丈夫协议离婚,女儿随她生活,不要前夫抚养费,什么财产都没有,就是流落街头,也下定决心远离家暴。

县妇联坚持跟踪维权,与王某保持政策联系,随时关注她们母女生活状况,先后为母女俩争取2800元慰问金、助学款,经常为魏某轩送上书籍、书包、零食等。同时充分发挥字效应,主动对接有关部门实施常态帮扶,先后协调教育局减免魏某轩住校就餐等相关费用,安排王某在女儿就读学校食堂打零工;联系民政局安排她们母女暂时吃住在流浪者救助站(县受害妇女庇护中心);协调住建局正在为她们争取保障房;协调王某户口所在乡镇争取她能早日享受低保;联系卫健局为她争取医疗救助。县妇联想其所想,急其所急,用实际行动告诉王某:单枪匹马你别怕,妇联就是你娘家,让党的阳光和温暖照耀单亲贫困母亲不畏困难、努力前行的路。

三、案例点评

一是坚持柔性接访。不让矛盾扩大化,妇联人用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的娓娓道来,化解家庭纠纷、维护婚姻家庭稳定、推进平安家庭建设,通过教育感化,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努力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

二是解决实际问题。有病、贫困、居无定所,还带着8岁的女儿,妇联人首先要帮助她们解决吃住问题、子女就学问题、医疗救助问题;其次是鼓励她们告别过去的阴霾,挺起腰杆,用勤劳的双手,微笑着迎接新生活的开始。

三是增强维权信心。号召广大女性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勇敢地向一切家庭暴力说,自己做自己生活的主人。

四、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案例四

出嫁女难获平等补偿  法院支持她享有权益

泗阳县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李某(男)、王某(女)夫妇共生育六名子女,分别为李甲(男)、李乙(女)、李丙(女)、李丁(女)、李戊(女)、李戌(女),后李甲和张某结婚。19986月,李甲户取得该村16.52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李甲、张某、李乙、李丁、李戌以及父母李某、王某。在1998年二轮土地确权时,因公差勤务、三粮五钱等无法完成,退出2口人地,实分5口人地。父亲李某于19945月去世,母亲王某于20133月去世。李乙、李丁出嫁后未在婆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李丙出嫁后在婆家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

因洪泽湖退圩还湖工程建设需要,清退李甲户确权土地7.51亩,李甲获得土地补偿费225300元。李甲领取该补偿款后未进行分配,李乙、李丙、李丁与李甲协商未果,三人作为原告,李甲作为被告,李戊、李戌作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判决分割家庭共有土地征收补偿款225300元,原告李乙、李丙、李丁每人应分得32185.7元,其中父母的土地补偿款份额2/7应当由李甲、李乙、李丙、李丁及第三人李戊、李戌共同继承,李乙、李丙、李丁每人应分得42914.3元。

二、办理过程及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李甲户对涉案土地取得承包方式是家庭承包,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由该户共同享有,承包收益可以继承。本案当事人的父母在讼争土地补偿费发生时已去世,且该土地补偿费不属于承包收益,不存在继承问题。李乙、李丙、李丁要求继承其父母份额的诉讼请求,经释明后拒不变更,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土地补偿款分割涉及成员资格认定。本案中,原告李丙对讼争土地没有承包经营权,因其出嫁后已在婆家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对其分割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李甲户登记经营权人现有5人,即原告李乙、李丁,第三人李戌,被告李甲、张某,故土地补偿款共计225300元应当由5人平均分配,即每人应分得45060元。但原告诉讼请求要求按7人分配,每人分得32185.7元,因三原告拒不变更诉讼请求,属于自愿处分自己权益,予以照准。被告李甲领取补偿款后未依法分配,拒不支付给其他权利人,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故被告李甲应分别支付原告李乙、李丁土地补偿款32185.7元。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李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乙、李丁分别支付补偿款32185.7元,驳回原告李乙、李丙、李丁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点评

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离婚或者丧偶,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情况下,其原居住地承包地被征收、征用、占用而产生的有关补偿权,与妇女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已婚妇女作为原居住地家庭承包户成员,在分地时依法取得相应份额承包地,原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在没有证据证明,该妇女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而以其已经出嫁、户口迁出等为由取消其参与分配的,不应予以支持。如果妇女出嫁后,在新居住地取得了承包地或者参与了新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等集体收益分配的,则对原居住地承包地征地补偿费不再享有分配权。

本案中,李乙、李丁出嫁后,未在婆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其请求分割原居住地土地征收补偿款的请求应得到支持;李丙出嫁后已在婆家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其要求分割请求,不予支持。

四、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例五

年迈老母起诉不孝儿女  情理交融助其重享天伦

泗阳县法律援助中心

 

一、基本案情

1946年出生的胡某兰共有三子一女四个子女,其中二子一女是与前夫所生,离婚再嫁后又生一小儿子,四子女现均已成家立业、独立门户,且各自家庭经济状况良好。胡某兰老伴张某已去世多年,胡某兰一直与小儿子生活在一起,房子也被小儿子占有。胡某兰年老体弱且患有眩晕综合征、冠心病、脑梗塞、三级高血压、颈椎病、糖尿病等多种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加上长期服药的高额医药费也让胡某兰无力承担。前些年因为分房产问题,老人和四个子女之间产生矛盾,自从房子归小儿子所有后,其他三个子女对她不管不顾,时间一长,小儿子也不愿意赡养老人了。胡某兰受了冷遇,越发思念与前夫所生的三个子女,但三个子女却不愿承担赡养义务,探望很少,甚至不与胡某兰沟通交流。亲戚朋友多次做子女工作无果,今年初,胡某兰独自一人来到泗阳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赡养问题。

二、办理过程及结果

2019124日,胡某兰来到泗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她衣衫褴褛、身形瘦削,一边咳嗽一边向中心工作人员诉说一生艰辛和当前困苦。经中心审核后,认为胡某兰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即决定指派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谷金霞承办该案。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立即着手了解案情,为其讲解了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相关政策,详细了解子女拒不支付赡养费、承担赡养义务的经过后,确定了诉讼对策。律师问及受援人四子女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受援人说与前夫所生两儿一女已经很久没来看望她,只知道女儿联系方式,但打电话不接。律师根据受援人提供的女儿信息,多次前往县公安局查询调取受援人子女身份信息,很快整理好诉讼材料,于2019131日前往县人民法院立案。

案件转交承办法官后,法官积极支持配合,特事特办,予以提前排期开庭。然而在送达开庭传票过程中,因受援人大儿子电话不通,无法联系,致使无法正常送达,开庭时间延后。律师又前往公安机关查询被告人电话信息,协助法官将传票送达至本案四被告。

案件庭审中,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受援人有四个子女每个人每月应向原告支付赡养费100元、护理费500元;医疗费凭票据每人承担四分之一;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大儿子与二儿子都辩称当年母亲与父亲离婚后,不能时刻关心照顾他们,三兄妹结婚后母亲也从未帮忙带过孩子,还把房产给了小儿子。小儿子则辩称房子是自己父亲所建,与本案没有关系,且母亲长期生病都是由他照顾。女儿一直沉默不语,未做答辩。老人看到儿女们庭审中互相推诿,开庭结束后与前夫所生三个子女签完字后径直离开,不停哀叹,泣不成声。在律师劝说下,小儿子带老人回了家。听说老人回家后就病倒了,律师及时联系法官尽快判决。

201949日,该案经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四被告自20194月起向原告支付赡养费每人每月100元,于每月最后一日前付清当月赡养费;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自向原告支付医疗费293.94元。判决下来了,受援人却高兴不起来,她希望儿女们能常来看看她,陪她说说话。

律师深深理解老人只有在精神上得到慰藉,才是真正地帮助她。律师一次次联系老人儿女,向他们转达老人心愿,兄妹三人终于被律师诚意感动,想到幼年时母亲对自己疼爱有加,与父亲离婚也是无奈之举,再大的怨气也割不断母子亲情,终于,母子几人见面抱头痛哭,此案圆满结束。

三、案例点评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年迈的胡某兰在法律帮助下,解决了赡养问题,享受了晚年应有的天伦之乐。本案处理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体会:

一是明确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赡养费纠纷案件,受援人其中三子女法律知识匮乏,错误地认为,母亲在他们幼年时与父亲离婚再嫁,成家立业后也没帮助带过孩子,并且把房产给了小儿子,就不用履行赡养。律师对三被告该种误解详细解释,释明老人是否分割房产与赡养老人并无任何关系,赡养老人不仅是公民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

二是明晰履行义务方式。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不论婚否,都应依法履行这一义务。对于赡养费的数额,应当参照当年江苏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进行计算,四个子女均担。对于尚未发生的医疗费,由于金额无法确定,无法进行分割,故应待实际发生后再行处理。

三是注重情理共用解决高龄老人赡养纠纷问题。子女不仅应从物质上对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的父母给予扶助,更要从精神上予以慰藉。在社会道德方面,孝顺和照料老人历来是我国传统美德,老人是生育他们的母亲,且年事已高,作为子女必须尽到赡养义务;在法律关系上,老人与四个子女之间有法律直接规定的赡养权利和义务关系。鉴于这些情况,律师多次做当事人思想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解开心结。

四是呼吁加大普法宣传。此案让我们深刻认识到现如今仍然有部分老人处于老无所养的状态。对此,除了应当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还应当增加普法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四、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九条 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案例六

养恩胜于生恩  法情共润蓓蕾

泗洪县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杨某与马某系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马某于2009年生育一女,取名杨甲。双方于2014年办理结婚登记。20183月,马某离家外出至今未归。杨某曾于20184月起诉要求离婚,因其证据不足,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杨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案件审理中,因杨某提供了其与杨甲不具有亲子关系的初步证据,经杨某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杨某与杨甲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检验结果,排除杨某是杨甲生物学父亲

二、办理过程及结果

因马某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案件适用公告方式送达。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提供了其与杨甲不具有亲子关系的鉴定报告,但该鉴定报告系此次诉讼前杨某单方委托鉴定。考虑马某下落不明,杨某又提供了上述初步证据,故经杨某申请,法院启动亲子关系鉴定。

因马某自20183月离家一直未归,杨某曾于20184月起诉要求离婚,但自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并未共同生活,夫妻关系未得到根本改善,现杨某起诉坚决要求离婚,应认定双方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准予双方离婚。但考虑到杨甲一直在杨某处学习生活,由杨某母亲照顾,现马某下落不明,目前马某并未实际抚养杨甲。经了解马某父亲年事已高,不便照顾杨甲,暂无法确定马某有亲属能代为照顾杨甲。为了给杨甲提供相对稳定的生活成长环境,经与杨某沟通,杨某同意杨甲继续随其生活至找到马某时止。该处理方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也是目前较为有利于杨甲健康成长的解决方式。

鉴于马某隐瞒杨甲与杨某无亲子关系的事实,使杨某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构成欺诈性抚养侵权行为。综合以上事实,遂判决:准予杨某与马某离婚;杨甲由马某抚养,杨某不需支付子女抚养费。现杨甲仍继续随杨某实际生活,马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至杨甲实际随马某生活时止;马某返还杨某因抚养杨甲产生的抚养费40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三、案例点评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和睦稳定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家事纠纷的解决不仅关系案件当事人个体利益和双方家庭幸福指数,更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在处理家事案件时,裁判理念既应准确适用法律,也应兼顾社会伦理道德。本案处理兼顾了以下几点:

一是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体现法情理相融。家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要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妥善处理抚养权等问题。本案中承办人考虑到,直接判决杨甲由马某抚养虽符合法律规定,但社会效果并不理想。马某下落不明,判决杨甲由其直接抚养,并不能实际履行抚养照顾杨甲义务,杨甲更会面临无处可去的窘境。杨甲自出生后一直在杨某家生活,由杨某母亲照顾,孩子与杨某、杨某母亲等家人之间建立了较为深厚的感情,这种养恩形成的亲情胜于生恩。杨某母亲愿意继续抚养杨甲,经与杨某沟通,念及与孩子之前十余年的父女感情,愿意孩子继续生活在身边,体现了法亦容情理的家事案件处理理念。

二是保护婚姻中受害一方利益,引导民众树立正确婚姻家庭观念。本案中,还涉及欺诈性抚养问题的处理。欺诈性抚养行为是非婚生子女父母逃避法定抚养子女义务,采取欺骗手段,让被欺骗人即非婚生子女生父或生母之配偶相信该子女为其婚生子女,并为之提供抚养费行为。马某违背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欺瞒行为使杨某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应构成欺诈性抚养侵权行为,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最终判决其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有利于树立良好道德风尚。

四、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案例七

因琐事家庭矛盾频发  巧调解夫妻和好如初

泗洪县司法局

 

一、基本案情

李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妻子李某老家在安徽某县,丈夫刘某是泗洪县魏营镇某居人。两人均为本科毕业,在大学期间自由恋爱,于20087月结婚,婚后育有两女一子三个孩子,刘某在温州工作,李某在家照顾老小。原本夫妻生活美满幸福、感情深厚,收入稳定,儿女双全。近几年,因为三个子女开销较大,婆媳之间矛盾频发,刘某倍感压力剧增,加之脾气暴躁、不善沟通,夫妻之间经常为了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偶尔发生家庭暴力行为。

为缓解家庭矛盾,李某带着儿子与刘某到温州生活,两个稍大的女儿由公婆带在老家魏营上小学。然而夫妻俩在温州仍然经常因为琐事发生打闹,李某认为刘某我行我素,有事不和自己商量,经常打骂自己,还不给自己一分零用钱,夫妻感情已经走向破裂。为了孩子健康成长和自己生活安宁,李某趁回老家魏营过春节未返回温州之际,于2019228日来到魏营镇司法所申请调解。

二、办理过程及结果

魏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此案后,考虑到此纠纷案情稍显复杂,涉及家庭暴力和婆媳矛盾,想要圆满解决,有一定难度,决定组织镇、村两级工作人员会同二人亲友成立调解小组介入协调。

此纠纷发生于家庭内部,调解小组制定了以亲情为中心的调解方案。首先通过所在村居近邻和亲朋,摸底了解矛盾情况,为调解做好准备,做到心中有数;接着采取劝解方式,组织二人亲友与周围邻居分头劝说,引导两人回忆幸福生活的经历,平复双方情绪,避免纠纷激化;然后通过谈话,了解到双方很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与共同生活的经历,特别是舍不得三个孩子受苦。

第一次调处中,先引导双方各自陈述想法和委屈,将纠纷展开来谈,找到其中误解。刘某性格较为含蓄,本不愿因为家庭事务纠纷发展到申请调解,也不愿意将生活难处摊开来说,而申请调解的李某性格较为开朗,毫不保留地说出想法,鼓励丈夫也开口说话。 夫妻双方虽然能体谅对方不易,但是因家庭观念不同、婆媳矛盾存在、自身责任不清,第一次调解没能达成有效协议。通过工作开展,双方情绪大大缓和,有了达成一致意见的想法。

为缓和气氛,第一次调处结束后,调解小组撇开纠纷谈起村居家常趣事,借机普及《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反家庭暴力法》等,向二人传达依法守法、禁止任何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观念,教育他们要崇尚互相理解关心、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通过简要的法律普及宣传,双方对于责任与义务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对于达成具有法律效力上的协议有了强烈意向。

在第二次调解中,调解组帮助二人理清了矛盾根本原因,二人谈了看法意见,村居调解员表示将持续关注后期发展,定期到其家中了解情况。双方很快就签订了书面协议:李某不再提出离婚要求,尊老爱幼,尽可能不与公婆发生矛盾;刘某不再发生家庭暴力行为,和妻子互敬互爱,有事多商量,家庭收入和妻子共同管理;刘某父母多体谅儿子儿媳,尊重他们的想法,不再与儿子儿媳发生争吵。

三、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婚姻家庭纠纷中典型的农村式家庭婚姻纠纷,家庭赡养纠纷是农村最典型、最普遍的纠纷类型之一。本案中,双方围绕孩子抚养问题产生矛盾,虽然双方都能体会对方难处,但迫于生活压力不得不作出选择,因而一件并不复杂的纠纷逐渐升级。基层矛盾纠纷往往就是这样,让着有余,争着不足,利益驱动是根本,面子名声也很重要。由于婆媳隔阂、生活压力激化、孩子教育观念冲突,种种纠结在一起,最终导致了矛盾的激化。有效的调解促使双方各退一步、互相体谅、直面生活,最终得以圆满化解。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和万事兴、家和社会稳定。家庭成员有些矛盾,在日常生活中是不可避免的。但若不及时加以引导调处,可能会使矛盾加深,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家庭破碎,对当事人和子女带来严重伤害。人民调解员以高度的责任感、通过讲道理、说法律,以情动人、以例为教,最终感动当事人,既保护了婚烟,避免了家庭破碎,也为营造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环境。

四、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第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

第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 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第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 育的权利,必须使通静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问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 和睦、文明的婚烟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是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爱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案例八 

赡养父母属法定义务  自主约定不能免责

宿豫区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现年78岁的张某与妻子徐某共育有二子三女,三个女儿先后出嫁。199935日,长子张某林与次子张某宏就父母赡养问题发生纠纷,在亲戚朋友调解劝说下,兄弟二人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张某林负责赡养徐某,并负责徐某的生养死葬;张某宏负责赡养张某,负责张某的生养死葬。后张某林与张某宏按照口头协议约定分别赡养徐某、张某。

2007819日,母亲徐某因病去世,张某林支付了徐某的医疗及丧葬费用。父亲张某一直跟随张某宏生活,近几年来,张某宏对待张某大不如以前,双方关系恶化。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林与张某宏每月分别支付赡养费500元。张某林抗辩自己与张某宏有分别赡养父母协议,自己已经对母亲徐某尽到赡养义务,应当由张某宏赡养父亲张某。

二、办理过程及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追加了三个女儿为共同被告,三个女儿对赡养父亲没有任何异议,主要是两个儿子之间矛盾较大。张某林认为自己对母亲尽到了赡养义务,张某宏就应当对父亲尽赡养义务,父亲不应当再要求张某林赡养。由于张某年龄越来越大,无论是在照顾家庭还是经济贴补上均不能帮助张某宏,张某宏感觉赡养父亲负担加重,矛盾激化。

法官在开庭审理前、庭审中、庭审后着力做张某林、张某宏思想工作,让其回顾父母抚养五个子女的艰辛,感受老年人的孤独、生活的不便,唤醒亲情。感情催化后,法官又向张某林、张某宏讲解法律规定,使其明白赡养父母是每一名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约定都不能免除法定义务。张某林、张某宏态度明显好转,接受了法官意见。

法院考虑到张某林与张某宏曾就赡养父母进行约定,张某林按照约定已经履行了赡养母亲义务,因此,在给付父亲赡养费数额上可以适当减少。最后确认张某林负担张某赡养费15%、张某宏负担25%,三个女儿分别负担20%。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三、案例点评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一位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尊老爱老敬老是应当积极倡导的道德风尚,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案焦点是子女分别赡养父母的协议能否免除对父母一方的赡养义务。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作为子女对父母双方均有赡养义务。赡养协议系子女之间为赡养父母订立协议,属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常存在于有两名以上子女的家庭中。子女因赡养父母订立的各自分别承担赡养父母一方协议,因该协议免除了单个子女对父或母一方赡养义务,应当认定无效,张某林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张某林、张某宏及张某三个女儿均有赡养张某义务,由于张某林对母亲尽过相较于其他兄弟姐妹较多赡养义务,本案中虽不能免除张某林对父亲张某赡养义务,但可以在以金钱为内容的赡养义务方面减轻张某林应负担数额。法院在权衡双方利益后,对张某林、张某宏赡养责任作出区别对待,将法律与情理、伦理相结合,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结合。

四、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案例九

健康保险理赔遭拒  法律援助终获赔偿

宿豫区法律援助中心

 

一、基本案情

2016826日,宿城区胡某某给出生于当年527日的双胞胎女儿分别购买了少儿超能宝两全保险,附加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少儿超能宝重大疾病保险。

20187月,女儿胡某妍因呼吸道感染在接受一段时间治疗后出现双眼睑浮肿现象,且浮肿一直不消退。胡某某夫妇便带2岁多的女儿前往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治,院方诊断为肾病综合症。201887日,胡某某夫妇将胡某妍转至南京市儿童医院治疗。胡某妍入院报告显示:肾小管上皮细胞广泛颗粒样、空泡样变性,刷状缘消失,部分肾小管明显肥大,可见蛋白管型、坏死的肾小管上皮细胞管型;肾小管广泛萎缩,肾间质弥漫性纤维化(100%),间质弥漫性单个核细胞浸瑞,间质血管内膜轻度增厚。诊断为难治性肾病综合症、弥漫性硬化肾小球肾炎、急性肾损害。医生告诉胡某某夫妇,孩子治愈可能性为零,如果在南京治疗花费更多,建议将胡某妍带回宿迁就近治疗。胡某某夫妇为女儿治病花光了家中所有积蓄,还向亲朋好友借了很多钱。

2018820日,胡某某夫妇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对方以被保险人没有按照合同第31页的7.1.6条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条款进行治疗为由拒绝理赔。胡某某夫妇多次和保险公司沟通,均无满意结果。

二、办理过程及结果

2018921日,胡某某夫妇来到宿豫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基于人道主义考量,中心在请示基础上决定特批给予法律援助,指派律师免费提供法律服务。

江苏苏誉律师事务所周辉律师接到指派后,第一时间同胡某某夫妇取得联系,沟通案件具体情况,撰写诉状递交至法院。律师向医生请教了肾病相关知识,向保险公司业务员详细了解了少儿超能宝两全保险相关知识。经了解得知,肾小球肾炎这类病多发于儿童,发病原因不明,目前治疗该病主要采取注射激素类药物、透析或者换肾两种治疗方法。注射激素类药物是最有效、最经济的方法,对于体质相对敏感的婴幼儿可以达到控制甚至治愈的效果的。胡某妍所患急性肾小球肾炎,且病情发展很迅速,已出现肾小管广泛萎缩,肾间质弥漫性纤维化(100%)的状况,激素疗法对其根本不起作用,透析或换肾不适合目前身体状况。

看到孩子那被病痛折磨得不成形的瘦小躯体,律师心痛不已,决心尽最大努力来帮助这个负债累累的家庭。他多次和承办法官联系,希望能尽快开庭审理,不幸的是胡某妍没有等到开庭审理,于20181025日去世。

20181114日,胡某某夫妇诉某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在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庭审中,律师发表代理意见: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12期案例为参考,胡某某夫妇与保险公司基于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健康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且被保险人胡某妍病情符合保险公司所制定的终末期肾病相关规定,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起其赔付责任;该保险合同为格式文本,其保险代理人在销售该保险时,并没有向被保险人投保人尽到释明拒赔内容的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为2岁多幼童,不具备完全履行合同条款规定的身体条件,且被保险人有权根据自身身体状况及医生建议,选择对更为有效的治疗方式是其固有权利。因此,保险公司用限定治疗方式来限制原告活动理赔的权利以达到免除自己保险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是不人道的。

最终双方同意庭审后调解,经多次磋商,20181130日达成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予152000元赔偿的调解方案;20181213日胡某某夫妇拿到赔偿款。

三、案件点评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保障理念的普及,给刚出生的宝宝购买健康险成为越来越多年轻父母的选择。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作为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而言,面对保险公司、面对专业而且艰涩的保险条款,在法庭上较量,显然是弱势一方,非专业人士难以与之抗衡。在法律援助中心及律师帮助下,胡某某夫妇讨回了女儿的健康保险理赔,给悲伤的他们送上了一丝温暖。

同时,本案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应本着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则,对所购保险险种、保险范围、免责内容等进行充分了解,以便在出现损害情形时可以充分保障自身权益。

四、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 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案例十

勇敢向家暴说 保护令为她撑腰

宿城区妇联

 

一、基本案情

妻子张某与丈夫王某结婚近30年,因双方发生矛盾影响正常生活,张某无奈搬离原居所,并提出离婚。王某拒不同意离婚,双方多次沟通未果后,王某向张某发送威胁短信。不堪忍受丈夫人身威胁,张某鼓起勇气向法院起诉离婚,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宿城区法院速裁庭第一时间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王某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并不得对其骚扰、纠缠,坚决抵制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二、办理过程及结果

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其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故裁定:禁止被申请人王某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威胁;禁止王某骚扰、跟踪张某,并禁止到张某工作单位纠缠。如果王某违反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王某在收到法院通知后也表示会积极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与张某积极沟通,妥善解决两人矛盾。

三、案例点评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本该是温暖的避风港,但是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却是人间地狱。家庭暴力,不仅给受害者一方带来身心上的伤痛,给家庭带来不可逆转的损害,也在挑战社会的良知和司法的底线。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妇女因遭受家暴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的做法,主要是为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受害者提供保护的法律强制措施,既是一种保护措施,也是一种预防措施。法院签发的反家暴人身安全保护令具有双重作用:一则保护正遭受家庭暴力受害者远离暴力侵犯和伤害;二则对施暴者也是一种警醒和惩罚,防止其在以后的家庭生活中对受害者继续实施家庭暴力。实践证明,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于家暴实施者具有较强的震慑力,切实保障了家暴受害者的人身安全。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家暴绝不是家务事,它只有零次和无数次的区别,任何人都不能对家暴的行为抱有侥幸心理。如果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勇敢的向家暴说

四、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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