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二审速裁方式叫“地头巡回审判”
2020-05-21 10:04:00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法律规定到案件发生地巡回审判是二审案件的一种审理方式,宿迁中院将于近期制定通过的简案速裁指导意见中把巡回审判作为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可以采用的新型审判方式之一。本期案例是宿迁中院多方式开展二审速裁审判的有益探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五月人倍忙,小麦覆陇黄。作为宿迁中院一名二审速裁法官,刘路路的五月也很繁忙。这不,一大早她就出发至泗洪县临淮镇某村进行调查、调解。这是一起迁坟引发的纠纷,考虑到风俗习惯以及一方当事人已80岁高龄,刘路路决定灵活办案,将案件调解工作做到田间地头。 

  刘路路还充分利用多元解纷机制,提前联系了之前参与过调解的村干部、人民调解员、镇司法所工作人员等。本案在起诉至法院前,已经多方调解几十次均无果,双方矛盾不可谓不深。 

  首先到达村部,经与在场的前期参与调解人员座谈,刘路路对整个案情以及双方当事人矛盾的症结所在都有了全面的了解。同时,也将双方当事人的儿子传唤至村部,与其他人共同做双方的调解工作。虽未能调解成功,但为下一步继续调解奠定了基础。 

  对于双方争议的坟墓位置以及添坟等问题,刘路路没有停留在听说和纸面上,而是直接带领双方到了现场。 

  看完现场,刘路路又马不停蹄地赶到80岁高龄的上诉人也是一审原告家中,继续做调解工作。为防止矛盾激化,刘路路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让另一方当事人等在门外。刘路路就这样不停地门里、门外地做双方工作,一直到下午两点钟,双方终于握手言和、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履行完毕。 

  一起争执了多年、惊动了村委会、司法所、民政局、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多个部门的迁坟纠纷,刘路路只用了7个工作日就圆满审结了,获得了当事人、村干部、人民调解员的一致好评。她说,速裁也不能怕麻烦怕花时间,如果这个案子不到现场,不可能在这样短的时间内审结并取得这样良好的社会效果;办理案件也要“因地制宜”,不同的案件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才能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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