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6.26”第35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南京江宁开发区、高淳区、建邺区3家基层法院集中宣判了4起毒品相关犯罪案件,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到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在孙某贩卖毒品罪一案中,被告人孙某明知国家于2021年7月1日起对合成大麻素类物质进行整类列管,仍先后6次向林某某、朱某某购买含有合成大麻素物质的电子烟、烟油,加价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江宁开发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在罗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中,被告人罗某某将8余克冰毒采用大巴托运、利用他人出租车接运的方法,将毒品从四川省南充市运送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后由弋某某(另案处理)接收并贩卖给许某某。被告人罗某某系累犯,且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高淳区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在弋某某贩卖毒品罪、诈骗罪,余某贩卖毒品罪一案中,被告人余某先后6次向被告人弋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合计10余克;被告人弋某某与罗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向许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次,合计8余克。被告人弋某某明知自己无法提供冰毒,仍利用在网上购买的化学原料冒充毒品冰毒欲卖给被害人许某某,以收取“毒资”的名义从被害人许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弋某某、余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高淳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在封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中,被告人封某某先后2次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油约3ml、10ml,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其亲友代为退出赃款,酌情从轻处罚。建邺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近年来,南京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严惩各类毒品犯罪,采取集中宣判、组织旁听、判后释法、配合执行等多种形式开展法律宣传,并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禁毒知识宣讲和竞赛活动,提高了广大公民的防范意识和法治观念,扩大了打击毒品犯罪的社会效果,全市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受理数持续大幅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