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打工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2022-05-09 11:24:00

  员工提出离职,公司竟然要求员工返还已经支付的工资,并要求员工赔偿经济损失。遇到这种情况,员工该如何维权?公司在法院判决前注销,员工还能要回所欠工资吗?没签劳动合同,公司赖账不发工资怎么办?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来之不易,“五一”劳动节刚过,让我们一起通过南京市玄武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下称法援中心)受理过的实际案例,来聊一聊劳动者维权那些事儿。
  离职后,不仅拿不到工资,还要赔偿公司损失?
  离职本是职场中一件常见的事情,崔女士却因为离职被公司要求返还工资,还要赔偿公司相应损失,这简直让崔女士“欲哭无泪”。
  2021年2月,崔女士来到南京某化妆品公司工作,岗位为美容导师。由于公司总是拖延发放工资,崔女士在同年5月份便向公司提出离职。
  随后,公司突然向玄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崔女士返还公司已经支付的工资,以及赔偿由于崔女士离职造成的经济损失。
  无奈之下,崔女士来到法援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通过申请后,江苏科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马韵卿承办了此案。在与崔女士进行详细了解后,马韵卿发现,该化妆品公司在崔女士就职期间,未按合同约定准时发放工资,并且自崔女士离职后,公司仍拖欠崔女士2021年4、5月份的工资未发放。
  随后,马韵卿作为崔女士的代理律师提起了反仲裁申请,并提交了相应的劳动合同、考勤记录以及工资支付记录等证据。在仲裁员及马韵卿的调解下,该公司放弃了仲裁请求,支付了崔女士4、5月份的工资。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公司向离职人员崔女士索要已经支付的工资以及赔偿金的情况,我们可以分开讨论。对于工资部分,其为崔女士提供正常的劳动所应当获得的报酬,公司要求返还是没有依据的。其次对于公司向离职人员索要赔偿金的问题,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由此可见,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是需要赔偿的。但是,在本案中,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崔女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也无法证明公司遭受损失,故公司无权要求崔女士进行赔偿。”
  用人单位在法院判决前注销,劳动者该怎么办?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劳动争议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只要通过合法途径,双方均可以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那如果发生劳动纠纷时,用人单位注销了,劳动者该找谁维权呢?
  2021年下半年,受市场及自身经营等因素的影响,某健身管理公司南京分公司出现欠薪情况。王某等三人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要求南京分公司出具了书面工资欠条,并载明具体明细加盖公司公章。
  但是,该南京分公司仍未及时支付王某等三人劳动报酬。随后,王某等三人便来到法援中心,在江苏融悦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振宇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第一次庭审后,在王某等三人等待宣判的过程中,该南京分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并得到批准。
  李振宇了解情况后,第一时间与一审法院联系,告知该情况,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某健身管理公司南京分公司的总公司参加诉讼,法院审查后裁定准许追加并通知总公司到庭参加诉讼。
  第二次庭审时,在王某等三人出具的欠条、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流水等完整证据的支撑下,总公司同意支付所欠薪资。但总公司同时道出目前经营困难的实情,提出分期支付王某等三人工资。
  同时该总公司承诺,若不按时支付工资,王某等三人可以就剩余所欠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考虑到实际情况,王某等三人最终同意调解方案,双方也握手言和。
  律师点评:
  “依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自公司注销登记之日起,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消灭,公司也就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就不能再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那么是否就代表遇到这种情况,作为原告方的劳动者就丧失了起诉及胜诉权利呢?答案是否定的。在本案中,某健身管理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出资方及实际控制人是总公司。在某健身管理公司南京分公司注销后,法院追加总公司参加诉讼符合规定。这也可以看出,注销公司并非能够绝对地免除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也提醒劳动者,在遇到此情形时应当及时告知法院并及时追加相应主体,能够为继续维权提供希望。”
劳动安全,劳有所得,劳动自由
是每个劳动者合理合法的要求
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的保护
劳动者才能给社会
创造更多更好的财富
我们的社会才会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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