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带娃”——南京秦淮法院将家庭教育指导贯穿审判全过程
2022-05-06 10:21:00

  近日,南京秦淮法院立案庭家事团队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的过程中,了解到原告林女士与被告张先生有一子小琦,9岁,由于被告张先生长期在外工作,很少参与孩子的成长,这也成为双方离婚的矛盾点。

  被告虽同意离婚,但双方对于子女抚养权、财产等问题均存在较大分歧。在此情况下,如何对当事人更好地进行情绪疏导、理性地处理家庭矛盾、正确地对待孩子教育问题就尤为重要。
  诉前调解阶段:
  在法官房春娥的指导下,法官助理刘程远和调解员鲍定玉通过微解纷电子平台,针对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抚养权、探望权问题,开展在线家庭教育指导:“原、被告双方,虽然你们正在诉讼离婚,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因离婚而消除,即使你们离婚后,你们仍应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亲自养育子女,加强亲自陪伴,及时关注子女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关注子女的品德、科学探索精神和创新意识的培养,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行为习惯和生活习惯,寓教育于日常生活之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除了应当按时支付相应抚养费用外,也应当通过探视等方式加强对子女的陪伴,并积极参与到子女的教育活动中去,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自己的家庭教育责任。”
  通过此次家庭教育指导,双方对抚养权、探望权问题初步达成一致意见。
  审理阶段:
  本案进入正式审理后,房春娥针对双方争议的财产分割问题,组织庭前调解。最终,双方对于财产问题亦达成了一致意见。
  考虑到双方离婚后仍容易就孩子的抚养和探望产生矛盾,房春娥再次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
  经过释法说理,以及法官从同为家长角度感同身受的教育指导,原告林女士表示今后将尽量和孩子父亲处理好关系,加强沟通,努力为孩子创造一个健康、积极的成长环境;被告张先生也表示,虽然经常在外工作,但将充分利用时间尽可能地陪伴孩子,同时积极工作,为孩子提供较好的物质条件,履行作为父亲的责任。
  《家庭教育促进法》是我国首次对家庭教育专门立法,体现了国家对家庭教育的高度重视。
  今后,秦淮法院将进一步细化并落实相关规定,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将家庭教育指导贯穿于诉前调解、开庭审理、执行的始终,实现家庭教育指导在审判全过程的“全覆盖”,引导监护人营造和谐融洽的良好家庭环境,用好司法力量,用心呵护每一个“少年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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