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年了!困扰我多年的心结终于解决了,太感谢检察官帮助我们渡过难关……”一位36年重复信访案件当事人在公开听证会上抹着眼泪,主动走到被申诉人的面前与其握手言和。
案情简介
1985年2月11日,被申诉人刘某(时年未满16周岁)持气枪追赶麻雀时,用气枪意外击中申诉人孙某眉心旁左鼻根内。当年,法院判决刘某赔偿孙某医药、工资等费用。
1986年,孙某提出上诉,但被驳回。随后一次身体检查时,医生称其鼻梁处有金属残留无法做核磁共振,此事对孙某造成一定刺激,认为自己受到重大侵害,应获得较多补偿,并要求严惩刘某,遂向各级机关写信控诉。
由于判决并无不当,刘某也赔偿了孙某相关费用,虽然相关部门对孙某做了释理说法工作,但孙某一直不罢休。
2021年4月,案件被上级院交给南京雨花台区检察院办理。该院启动检察长包案制度,由检察长负责办理并组成办案小组制定详细的处置方案,再次全面复核30多年来的相关案卷材料。
发现案发时间和生效判决时间均发生在1985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本案已经超出诉讼时效;对原审判决调卷审查,未发现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民事案件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判决结果亦无显失公平,或者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为了更深入了解申诉人一直不罢休的原因,办案检察官先后7次走访街道社区听取相关意见、上门了解申诉人核心诉求。
办案检察官发现孙某生活困难,家庭收入微薄;刘某家庭情况也不宽裕。
雨花台区检察院主动向当地党委、政法委汇报请示,为受害人依法申请司法救助,得到当地党委、政法委的支持。
在新年到来之际,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雨花台区检察院决定在社区召开公开听证会,并邀请了办案民警、社区工作者、社区群众,以及三名人民监督员参加。
听证会上,申诉人孙某希望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法院进行监督,纠正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
检察官针对性地再次就案件情况进行释法说理,并就后期了解孙某家庭情况进行了说明。
检察官宣读决定
听证员发表意见
在听取了办案检察官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后,三名听证员进行了认真讨论,一致同意检察机关认定被申诉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的判决没有错误的意见,并认为检察机关综合施策化解矛盾适当。
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刘某在听证会上也进行了诚恳道歉,并当场自愿给付了孙某一定的补偿。
检察官也将司法救助决定告知申诉人孙某,并将救助金送到申诉人的手上。
孙某对检察机关专门召开听证会表示感谢,表示真切感受到被申诉人真诚的歉意和检察机关的司法温情,以后不再申诉。他主动上前和刘某握手言和,一段36年的“恩怨”就此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