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谷者,万民之命,国之重宝。粮食安全是“天字第一号”大问题而粮食安全最重要的就是种业和耕地。
1997年,我国出台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开始重视对植物新品种权的知产保护。
2002年,南京中级法院立案受理第一起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从那时起,南京中级法院开始了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的审理。
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可以说是较小类的知识产权案件,每年全省不到百起,但是这类案件的审理却关乎着我省乃至我国种业的发展,继而对粮食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目前,江苏省内的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基本集中在南京中院。
从无到有 前行唯勇毅
“那时庭里的主要负责人非常重视,要求我们年轻一点的多钻研,不要轻易应付,更不要轻言放弃。”就此,他们开始了探索之路。至今一直都在知产庭工作的副庭长徐新谈起刚起步时的情况颇为感慨。
那时的侵权案件比较简单,大多是冒充优质品种装在白皮袋里销售。一旦成讼,被告的“抗辩理由”主要是销售的是商品粮,不是种子。法院在审理时往往根据销售的价格、数量等来判断。
但是,在具体案件审理中还是会遇到很多问题:很多有关种业的专业名词不要说理解,听都没有听说过;很多关键证据的认定需要求助专业的机构,有些鉴定甚至需要将争议标的进行田间种植后才能得出结论;损失赔偿额的计算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没有可供参照的判例,没有现成的规范模式。一切从零开始。不懂就请教专业人士,到实地观察,到现场测算。徐新说,那时跑的最多的就是到安徽农科院,那边有一个国家挂牌的实验室,设备先进。而且,因为很多案件涉及到江苏省农科院培育的新品种,为了程序正义,只能舍近求远。涉及到对一些新品种的认定,还要了解专家意见,他们就曾向袁隆平等一些专家请教过专业问题。
志不求易者成,事不避难者进。经过多年的摸索,慢慢地,徐新也成了“专家”。一些优良品种的名称、性能、形状、遗传特点大致有了了解。
令记者感到意外的是,目前知产庭并没有专门的团队审理这类“专门案件”。年轻的知产庭副庭长刘方辉解释说,我们能随机分案的底气来自庭里有多位像徐新副庭长这样的专家,一般的专业问题都能得到答案。
从有到好 积厚以成势
随着侵权手段的日益隐蔽,审理案件的难度不断增加。很多侵权品种与专利品种很难区分,传统的审理模式需要突破。如果说前十年他们迈出了关键一步,那么此后的十年,就是他们在创新中寻求关键一跃。
“对于侵权行为,我们恨之入骨。一旦要诉讼,就要有充分的证据。为了取证,我们有时不得不请律师跟踪拍摄、固证,有时时间长达半年之久(从储存到销售,到种植,需要全部固证)。”明天种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胡玉成对记者说。为了取证,需要购买大量涉嫌侵权的产品,这些产品作为证据往往保存半年以上,基本上就没有用了。维权成本很高。
一般的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在植物新品种纠纷中权利人往往很难拿到充分的证据。比如:当侵权人将权利人的种子销售给农民或者种植大户时,数量难以确定、行为难以认定。
实践中,南京中院不断探索:他们先后创新综合运用证据保全、现场勘验、调查令、举证责任分配等方式,降低品种权人举证负担。有时通过证据链的分析来判断,当侵权人没有相反证据时,直接采纳原告证据。
在河北兆育种业有限公司诉睢宁县桃园镇某农资门市、戴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侵害商标权及擅自使用企业名称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使用的名称与授权品种相同,可直接推定该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属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被诉侵权人主张其生产、繁殖、销售的繁殖材料不属于授权品种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这样的举证责任分配大大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负担。
明天种业有限公司曾花1000多万元购买了一个水稻植物新品种,结果被人到处侵权。原因一方面是该品种好,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赔偿数额少,违法成本低。为此,南京中院大胆尝试,引入惩罚性赔偿。目前判决涉及该品种权案的赔偿数额已超过1000多万元。
曾专业学过农业,后改行当律师的江苏博士达事务所律师潘小龙在采访中说,他在很多法院代表权利人进行植物新品种的维权诉讼,南京中院的审判专业性强、效率高,权利人的权益能得到较好地保护。
在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徐州市地王恒鑫农资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应当按照侵权者故意程度、情节严重状况等因素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赔偿数额。
从好到精 落笔答新卷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是蕴藏在品种中的生命信息,需要通过鉴定等方式来进行技术事实查明。植物新品种的侵权判断具有其特殊性。如果侵权人侵权较为隐蔽,无法明确品种种类,则要启动鉴定程序。植物新品种的鉴定又有其特殊性,主要涉及被诉侵权物与保护品种的一致性鉴定及被诉侵权物与保护品种亲本间的血缘性鉴定,基本采取田间观察检测(DUS测试)和基因指纹图谱检测(DNA检测)。因此,鉴定对于裁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为了规范鉴定,南京中院着力对鉴定方法、鉴定机构、鉴定过程和鉴定结果的鉴定程序予以规范化。关于鉴定方法,一般采用DNA检测,并超过国家标准数倍进行SSR标记比对,增加真实性和可信度;如有证据对DNA鉴定结果产生合理怀疑,则采用田间种植鉴定方法。同时加强对鉴定机构的计量认证、实验室认证资质以及鉴定人员从业资质和能力的审查,确定其具备实质的鉴定能力;强化鉴定程序和过程的可回溯性,要求鉴定机构在接受检材、实施鉴定、确认结果的整个程序中均留痕操作,且在鉴定报告中进行详细描述并附有足以确认鉴定结果的基因图谱。当事人在庭审中可对鉴定报告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对行政查处程序中的鉴定,则进行实质审查,以确定行政查处中鉴定程序的合法性以及结果的可采性。必要时,通过咨询育种专家、种植专家或者种子管理部门的专家等,科学地论证和解决相关技术问题。
先行一步胜人一筹。规范化的司法鉴定提高了裁判的公正性,让当事人胜败皆服。
在2021年7月6日农业农村部召开的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会议上,南京中院作为全国法院系统唯一代表单位在会上作交流发言。
于无声处见匠心。20年来,南京中院植物新品种审判从零起步,一路探索,潜心研究,匠心培育,终于“开花结果”:近两年来,1件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3件案例入选农业农村部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3件案例入选全国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8件案例入选江苏法院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5日颁布的植物新品种司法解释(二)中,24个条文有近十条采纳了南京中院相关案例的裁判规则。南京中院报送的《涉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存在四方面特点需引起重视》被省委信息刊用,省法院在南京中院报送材料基础上形成的《关于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报告》受到省委主要领导批示肯定。
经过20年的发展,南京中院对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的审判“实力”有了较大发展。中院知产庭庭长周晔向记者介绍说,多年的探索和多年的积累,南京中院对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的审判形成了一些有成效的经验,也获得了植物新品种育种人、权利人的点赞和上级法院的肯定,在全国形成了具有一定影响的知识产权审判品牌特色。
“一个品牌的打造,就像一个良种的培育,需要更多的投入、也需要时间的酝酿。一蹴而就的成功往往并不持久,所谓‘恒者行远,思者常新’。南京知产审判任重道远。”南京市中院副院长姚志坚在采访中对记者说。
[记者手记]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种子作为农业的“芯片”,其研发培育十分重要。一个品种往往经过多年的时间,数百万甚至上千万的投入。一旦被人侵权而不予查处,就会扼杀研发者的动力。目前,我国种业的差距与国外巨头有进一步拉大的趋势,尤其在科技创新上,全球最先进的品种研发技术仍掌握在孟山都、陶氏杜邦等少数几家公司手中。对此,中央高度重视。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打好种业翻身仗。农业现代化,种子是基础。加强育种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今年7月9日,中央深改委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种业振兴行动方案》。最高人民法院也专门出台了植物新品种司法解释(二),从司法解释层面加强权利保护的司法指导。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种子法》分别作了三次修改,今年8月又提请人大常委会再次进行修改。中央的高度重视和法律的不断完善,对引导、扶持和促进我国种业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种子问题涉及研发技术、司法保护、行政保护、种子管理、种子市场、种子维护等诸多方面。在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相对而言,我省在行政保护这方面的力度还不够大,查处起来有一定难度,行政与司法保护的合力有待加强。记者希望各部门能各司其责形成合力,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种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