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第十五届“金法槌”杯优秀案例、案例组织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通讯编辑。南京法院获特等奖1篇(全省仅1篇)、一等奖3篇、二等奖1篇、三等奖2篇,市法院、鼓楼法院、江宁法院、江宁经开区法院获评案例组织工作先进单位,市法院研究室孙政被评为优秀通讯编辑。
这7篇获奖案例分别是:
特等奖
1.张竣杰、彭玲珑、祝东、姜宇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案例要旨:1.通过植入木马程序的方式,非法获取网站服务器的控制权限,进而通过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向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上传网页链接代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采用其他技术手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2.通过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但未造成系统功能实质性破坏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不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认定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报送单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报送人:王燕)
一等奖
1.蔡玉龙诉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且在合理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专业证件的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不及时办理上述事项,致使劳动者在再次就业时无法办理相关入职手续,或者无法出示相关证件,严重影响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态度和职业能力的判断,从而导致劳动者不能顺利就业,损害劳动者再就业权益的,应对劳动者的未就业损失进行赔偿。
(报送单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报送人:逯雅娟、郭秋菊)
2.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南通市粮棉原种场植物新品种追偿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植物新品种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品种权被授予后,品种权人依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主张在植物新品种申请公布日至授权公告日期间未经申请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有关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品种类型和价值、实施者的经营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
(报送单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人:曹美娟、徐新)
3.吴继威诉南京搏峰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因用人单位整体搬迁导致劳动者工作地点变更、通勤时间延长的,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需要考量搬迁距离远近、通勤便利程度,结合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交通工具、是否调整出勤时间、是否增加交通补贴等因素,综合评判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不便并足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如果用人单位已经采取适当措施降低了搬迁对劳动者的不利影响,搬迁行为不足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者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提供劳动。
(报送单位: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报送人:韩丹)
二等奖
1.李晓鹏诉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银行卡纠纷案
案例要旨:残障人士是金融消费者的特殊群体,根据其行为能力享有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发卡银行激活信用卡必须以持卡人签名确认为前提,该规定旨在要求银行向持卡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银行应根据持卡人的个体状况采取相应的适当方式履行上述义务。视力残障人士通过银行的信用卡发放审核后向银行申请激活信用卡,银行以对方视力残疾、无法签字确认为由拒绝激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报送单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人:罗正华)
三等奖
1.常知富诉南京秦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业主委员会有权按照法定程序对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作出决定。在法律未对共享单车停放做出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业主委员会做出的不允许小区内部骑行、停放共享单车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管理公司据此拒绝业主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的,不构成侵权。
(报送单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报送人:蒋华强、陶剑涵)
2.黄书舟诉苏州国丰外包服务公司、南京国轩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企业将其业务“发包”给具有劳务派遣经营资质的其他单位,该“承包”单位的劳动者在“发包”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企业的设施设备提供劳动,接受“发包”企业管理、指挥,“发包”企业以工时为基础与“承包”单位结算费用的,该劳动者与“发包”企业成立劳务派遣用工关系,企业以劳务外包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报送单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人:吴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