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面临被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如何最大程度地保护和修复个人或企业信用?近日,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向一被执行人发出南京首份《主动履行证明书》,这是南京法院适用信用保护和修复机制,对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实施正向激励的第一案。
案情:被执行人申请暂缓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2021年7月,高淳某建材厂与杭州某公司在案件审理中就砂石款的支付达成调解协议,杭州某公司按月支付第一期款项,但因为疫情等原因,第二期款项未能如期支付。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高淳法院依法向其送达《信用保护及信用修复激励机制告知书》等材料,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货款18万元以及相应违约金,并向其释明拒不履行的严重后果。
杭州某公司收到以上材料后积极主动联系执行法官,承诺立即筹款归还货款,申请对其进行信用保护,暂缓采取信用惩戒措施。执行立案后第四天,杭州某公司还清所有货款。申请执行人高淳某建材厂表示,虽然对方还款时间上有些推迟,但他一直在积极努力地筹集钱款,同意免除了7万块违约金。双方握手言和,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8月26日,高淳法院向被执行人杭州某公司出具《主动履行证明书》和《结案通知书》,并向高淳信用办推送了相关信息。被执行人说:“列为被执行人对公司今后招投标、信贷等都会有影响,感谢法院为我实施了信用保护,现在有了这份《主动履行证明书》,消除了我在信用方面的顾虑,对我来说意义重大。”
背景:“正向激励+信用修复”打造善意文明执行
7月2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推行被执行人信用保护及信用修复激励机制破解执行难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该规定是对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进一步落实,通过信用保护、信用修复和正向激励机制,助力南京信用体系建设,切实解决执行难。
根据文件要求,人民法院对尚未适用或已适用信用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人,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给予信用保护或信用修复,激励其主动履行;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还可给予相应信用正向激励。通过“正向激励+信用修复”,一方面鼓励和引导被执行人纠正失信行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面也弥补了之前司法实践中惩戒措施多、激励方式少的不足。
释疑:被执行人怎样才能取得《主动履行证明书》?
“我愿意积极履行,但暂时存在一些困难,我该如何向法院申请信用保护?”“《主动履行证明书》对个人或企业的信用修复有哪些作用?”针对大家关心的问题,小编采访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实施处副处长于佳虹。
Q
被执行人自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暂时缺乏履行能力,如何申请信用保护或信用修复,以避免列为被执行人对信用带来的负面影响?
A
被执行人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应及时履行义务,否则将对其信用产生不良影响。如被执行人具有主动履行的意愿,但暂时缺乏如期履行的能力,应积极联系法官,说明情况。若同时具备下列情形,可向人民法院作出书面履行承诺,申请信用保护或信用修复:(一)经传唤于规定时间到达人民法院配合执行的;(二)如实申报财产,并遵守财产变动申报规定的;(三)遵守限制消费令的;(四)配合人民法院处置现有财产的。对于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法院会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暂缓适用信用惩戒措施,督促并激励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Q
哪些情况下被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出具《主动履行证明书》?
A
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已主动履行部分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的,经被执行人申请,作出信用保护或修复决定的人民法院可出具《主动履行证明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并将主动履行情况信息向相关信用信息平台推送,实现信息共享。
Q
《主动履行证明书》对被执行人有哪些积极作用?
A
《主动履行证明书》的作用主要在于:一是给予被执行人正向激励,促使其主动履行;二是为被执行人在另案中申请信用保护或信用修复提供“正向砝码”;三是便于被执行人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项目审批、企业上市、金融信贷、招标投标等方面行使权利,提高履行能力,激励被执行人再生产、再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