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首例“拒执罪”刑事自诉案立案
2021-08-20 09:48:00  来源:南京日报

  8月18日,南京市民袁某通过远程立案平台向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欠其本息合计800余万元未还、且一家人过着奢华生活的被告人孙某刑事责任。 

  这是自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明确“拒执罪”刑事自诉立案条件后,南京首起此类案件。 
  在刑事自诉状上,袁某称,2012年自己与被告人孙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胜诉后孙某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目前欠款累计本息已超800万元。该案此前进入执行程序,法院曾执行到位150余万元,此后便一直找不到欠钱者,其名下也没有可供执行财产。
  今年以来,袁某在抖音平台发现了欠款者孙某的账号,在这些视频里,孙某一直过着相当奢侈的生活,一家人开豪车、晒新房、到处旅游,且将子女送进年学费20万元的贵族学校。 
  刑事案件自诉人袁某表示,今年初,该案重新进入执行程序,孙某面对执行法官时百般推诿,不断推迟更改见面日期,又给出了类似“每月还款1万元”的还款计划。如果照此执行,即便不算利息,现有欠款也要66年才能还清。
  袁某认为被告人孙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使自身遭遇重大财产损失,请求秦淮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孙某的刑事责任。
  依法追究“拒执罪”刑事责任,有着超出一般民事强制措施的威慑力。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执行工作是依靠国家强制力,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全面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除了公诉,“拒执罪”还可以提起自诉。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对于“拒执罪”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明确“拒执罪”刑事自诉立案条件,并于2020年12月进一步完善了“拒执罪”自诉审理过程中的相关流程。上述司法解释明确,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并符合“拒执罪”自诉其他条件的,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据了解,自诉人袁某提起的刑事自诉符合法律规定,目前该案已正式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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