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首例证券代表人诉讼案一审宣判
2021-07-21 14:07: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近日,南京市中级法院就许某等4名代表人代表230名投资者诉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87199203.78元。这一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全省范围内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的第一案。

 

  据该院金融庭庭长黄伟峰介绍,“本案生效后,后续针对同一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提起诉讼的投资者,可以直接裁定适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损失计算方法,既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也为类似证券群体纠纷的集约化解提供了范本。”
  据了解,辉丰股份是一家从事农药化工生产的上市公司,其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股价连续下跌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2019年底,证监会对辉丰股份的信息披露违法作出行政处罚,之后陆续有多名投资者提出民事索赔。2020年5月8日,南京中院对该案启动了代表人诉讼并发布公告。对照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南京中院调整完善了工作方案,从案件受理到代表人选任、从实体审理到程序保障都进行了探索创新。最终由4名代表人代表230名原告进行本次普通代表人诉讼。
  南京中院结合揭露时间、揭露内容、揭露之后的市场反应等因素,认定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通报辉丰股份严重环境污染问题之日为本案虚假陈述的揭露日。通过判决,南京中院首先认定了辉丰股份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投资决策存在因果关系,应当对虚假陈述造成的投资者损失予以赔偿。同时,创新委托专业机构运用“同步指数对比法”对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扣除比例及原告损失金额进行测算,为今后处理此类案件确立了标准。考虑到代表人委托律师参加诉讼必然产生实际支出,该支出不仅有利于实现代表人个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全体原告的利益,故酌定被告承担3万元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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