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近日,省检察院发布2020年保护长江生态环境6起典型案例,南京市检察院一起污染环境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例入选。
G贸易有限公司、孙某某等十二人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天轮1号”船隶属于G贸易有限公司,2017以来该船主要从事国内水上货物定线运输业务。在船上油水分离器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为了减少公司开支,公司副总经理孙某某指使船员使用纯净水代替油水分离器检测水样等方式逃避监管。船长向某默许、纵容船上不同时期的10名轮机部船员,先后5次利用输油管连接水泵,将未经处理的舱底废油水直接偷排至长江及近海水域。并以低价购买接收废油水证明,自行填写内容后附于油类记录簿上,通过弄虚作假应付海事部门检查,严重污染环境。
G贸易有限公司制定有完备的《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管理须知》,载明了舱底废油水的合规处理方式,但该船相关人员却不执行,对船舶低价购置废油水接受证明不监管,长期默许、纵容公司船舶偷排废油水,并弄虚作假获取油水分离器水样合格的检测报告帮助公司船舶逃避海事部门监管。
2019年12月31日,南京市检察院以G贸易有限公司及孙某某、向某等十二人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对十二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万元至3万元不等,判决G贸易有限公司赔偿环境损害赔偿等费用合计3345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向某提出上诉,目前该案尚在二审期间。
二、检察履职情况
南京检察院多次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由于已排放至外环境的废油水无法取样,认定涉案船舶多次偷排废油水性质存在困难,通过介入研讨发现“国裕1号船”常年定线运输,偷排频次固定,设备及操作规程没有变化,废油水来源相对一致,最终认定案发时舱底存在的废油水应与船舶先前偷排的废油水性质高度相似,不会存在本质变化。
南京检察院遂立即建议公安机关联合环境监测部门规范取样,对案发时“天轮1号”船舱底废水进行检测,结果显示石油溶剂含量高于危险废物标准3-28倍,并以此作为认定“天轮1号”船多次排放含油废水属于“有毒物质”的主要证据,为案件的定罪处罚提供了有力支撑。
案发后,侦查机关反映部分船员抱有侥幸心理,对抗调查,南京检察院介入人员建议对认罪态度较好和较差的船员进行分化处理,对认罪态度不好的船员重点突破,对认罪认罚的船员明确适用从宽制度,结合证据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最终12名犯罪嫌疑人均表示认罪认罚。
在办案过程中,南京检察院还发现长江流域船舶油水分离器使用,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监管上存在漏洞,南京检察院分别向海事局和城管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职责,开展相关整治活动。
三、发布意义
1、有效破解“有毒物质”认定难题,成功办理全省首起船舶向长江偷排舱底废油水案件。船舶偷排废油水多发生在夜间航行过程中,废油水一旦进入水体即被稀释,取证难度极大,未有此类案件成功办理的先例。该案系近年来江苏省成功办理的首起船舶在长江上偷排舱底废油水的案件,具有类案指导意义和警示教育意义。该案解决了“有毒物质”认定难的问题,确定了案发时舱底残留废油水的鉴定意见可用于推定先前偷排废油水性质,为以后该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2、贯彻宽严相继刑事政策,疫情期间护航民营企业发展。G贸易有限公司是一个拥有300余名员工的民营企业,疫情期间船舶停运,公司经营面临极大困难。被告单位多次向检察机关表示认罪认罚,恳请充分考虑企业难处。南京检察院在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对涉案公司给出船舶污染防治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堵塞船舶污染的制度漏洞,重新回到合法经营正轨。同时,在被告单位认罪认罚,积极悔罪基础上,对机务副总孙某某等人给出非监禁刑量刑建议并得到法院采纳,确保其可以积极参与疫情期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因案件的办理让企业陷入困境,最大限度保障了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3、延伸检察职能,推动提升综合治理水平。南京检察院通过检察建议的精准制发,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了系列专项整治活动,深化了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和联合监管制度,消除辖区内沿江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贮存、运输、处置等问题管理盲区,通过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强化监管、堵塞漏洞,推动从源头上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