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江苏省人大代表及专家学者、新闻媒体记者现场旁听庭审。该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第1000万场庭审直播案件,充分展现司法公开,参观最高人民法院的社会人士今天在北京线上同步观看了庭审直播。
案情简介
2015年至2018年期间,王某某违反国家管理矿产资源法律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机械在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老山林场原山林二矿老宕口内、北沿山大道建设施工红线外非法开采泥灰岩、泥页岩等合计十余万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某实施非法采矿的行为,不仅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的损失,还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提起本案诉讼,诉请判令王某某承担生态破坏侵权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893112元,以及事务性费用400000元,并提出了相应的修复方案。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经过审理,当庭判决被告王某某对其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1893112元承担赔偿责任,并明确其中的近150万元用于南京市山林二矿生态修复工程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大桥林场路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使用,39万余元用于上述地区生物多样性的恢复及保护使用。同时,判令王某某承担损害评估等事务性费用40万元。
一起非法采矿行为产生的“蝴蝶效应”
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相互依存,彼此滋养。长江岸线是支撑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资源,其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和统一治理对于维护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的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一个生态要素的破坏,往往会对整个生态系统的多个要素造成不利影响。
本案案发地部分位于长江沿线10公里宕口整治范围内,在长江沿岸非法露天采矿,不仅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还明显破坏了原始植被。山的破坏影响到林、草,林、草的减少影响到水土涵养,山体、植被的破坏又直接、间接破坏了飞禽走兽的栖息地,进而影响到了生物多样性。系统保护需要从各个生态要素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保护,对生态破坏所造成的损失计算,也要从系统的角度充分考虑不同生态要素所遭受的实际影响,综合作出判断。
一起环资案件中,法官、人民陪审员、检察官、法庭技术顾问、评估报告制作人齐聚一堂,共同参与案件的审理。
充分发挥法庭技术顾问的作用。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及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专家作为法庭技术顾问为法官“补习”非法采矿后对生态环境有何影响以及如何修复等相关知识并提供答疑,帮助法官更好地理解案情、审理案件。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也在庭审中利用智慧法院的证据示证系统展示了非法采矿实施的地点以及山体被非法开采前后的对比图片、视频等,生动反映了非法采矿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严重破坏。评估报告的制作人也出庭接受当事人和法庭询问,就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复合性危害等发表专业观点。
聚焦修复方案的切实可行
判决之后如何有效修复一直是环资案件的执行难题。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审理本案之初就着手考虑这个问题,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修复方案积极开展严格把关、科学论证等工作。
庭前会议中,法庭技术顾问帮助法庭对修复方案的编制、修复因素的考量、修复费用的评估、费用使用的监管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并对修复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充分科学论证。
本案判决生效后,合议庭也将邀请公益诉讼起诉人、人大代表、社会公众代表、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媒体记者等相关人士共同参与赔偿资金的使用及项目修复效果的验收。有关信息将采用适当方式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在各界人士的共同参与下,把环资审判中公众参与、司法公开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到实处,切实实现长江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保护。
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的最终目的并不仅仅是判决破坏环境者承担侵权责任,使环境侵权者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并引导其主动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更为重要。
本案的审理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职能作用,促使王某某深刻认识到其非法采矿行为的危害性,其通过代理人表示愿意赔偿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失,并于本案开庭前针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请求数额足额预交了生态修复费用及相关事务性费用,为案件的妥善审理及修复方案的实施提供了有效保证。
长江大保护战略实施的意义在于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将努力审理好每一起环境资源案件,为营造优美生态环境持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与大家一起守护美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