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全链条打击整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
2020-09-01 10:10:00  来源:警媒汇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长江大保护”决策部署,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决定开展为期三年的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行动。长江禁捕退捕工作开展以来,为把这项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战略决策部署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确保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南京警方全链条严打涉渔违法犯罪,全领域开展源头治理,取得了初步工作成效。今年以来共破获案件10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54名。 

  南京市副市长、江苏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南京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常和平强调,长江禁捕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全市公安机关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统筹谋划,在整体打防管控中严厉打击整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现象,切实做好南京市长江禁捕退捕各项工作。 

  作为全市该项工作领导小组执法整治专项组(由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八家执法部门组成)的牵头单位,公安部门主要承担了打击涉渔违法犯罪、查处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指导督促“三无”船舶整治等职责。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南京警方迅速行动,全时段、全维度进一步深化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 

  行动中,警方重点对全市易发案重点部位及省界、市界、干支流交汇等治安复杂水域加强巡查,并展开拉网式排查,实现了对非法捕捞的全流程溯源、全链条打击。同时,警方还结合辖区水域岸线实际,组织开展破案打击会战,接连破获了多起非法捕捞案件: 

  5月21日凌晨3时许,经开区公安分局民警抓获在小漓江路附近长江边放网下笼,进行非法捕捞活动犯罪嫌疑人5名,缴获渔获物40余公斤,禁用渔具162套;7月22日,李某在长江大胜关长吻鮠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使用丝网,非法捕捞水产品,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1张丝网及多条渔获物;8月21日凌晨1时许,高淳公安分局民警在石臼湖水域附近发现一辆面包车停靠路边与靠岸船舶进行交易,经查,孙某等2人于21日凌晨驾船至石臼湖水域,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鲢、草鱼、鲢鳙等鱼类共计1400余斤,并售卖给王某等2人。 

  打击犯罪的同时,警方还充分抓住开展专项工作的有利时机,扎实推进水域“蛟龙”行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开展水域安全稳定风险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联合海事、渔政、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了“三无”船只清理整治联席会议制度。今年以来,主动会同渔政、海事等部门清理长江“三无”船100余条。截至目前,长江南京段“三无”船基本禁绝,有效阻断了非法捕捞犯罪活动源头。 

  市公安局水上警察支队政委李宁富介绍说:“公安机关始终对非法捕捞犯罪保持‘零容忍’的态度,坚持露头就打、重拳出击,坚决斩断非法捕捞运输、经营的地下产业链,明确了包括侦破一批非法捕捞犯罪案件、打掉一批非法捕捞团伙化犯罪网络、整治一批非法运销器具、渔获物网点在内的‘三个一批’工作目标,形成强有力的严打高压震慑效应。” 

  据悉,目前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等部门分别依托110、12316和12315等专线设立了举报电话,市民对发现非法捕捞违法线索的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举报。 

  新闻链接: 

   1. 禁捕公告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长江干流江苏段水域禁捕的通告》(苏农规【2020】8号)要求,江苏省2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2个自然保护区从2020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长江干流江苏段自7月22日起,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2. 适用法律条文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罚,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当前长江江苏段十年禁捕,只要使用了禁用的工具进行捕捞就构成犯罪。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长江南京段水产资源丰富,其中有国家名录规定的一、二类保护水生物,如国家一类保护物种江豚、二类保护物种胭脂鱼等。如果捕捞到名录规定的物种将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予以处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犯罪人员以获利为目的,在犯罪的整个过程中形成了生产、运输、销售全链条式的产业结构。从而涉及到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相应犯罪,即《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妨害公务罪。公安机关在长江禁捕退捕执法整治过程中,还依法保障其他部门依法执法。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阻碍长江退捕禁捕执法整治工作,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两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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