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不少女性时常会到美容院做一些护理保养,在商家花式营销宣传的诱惑下,有人也会为了享受优惠而办理预付卡进行充值消费。今天的案例主角周女士正是这样一位爱美之人,但她最近却因为预付卡的事而苦恼......
店铺易主 要求退卡内余额遭拒绝
2018年12月,周女士在南京某美容中心办理了一张会员式预付卡,根据双方签订的会员服务协议,周女士可享受相应会员等级的充值优惠,在优惠活动的吸引下,她连续五次往卡里充值共计四万余元。2019年6月,周女士突然发现该美容中心的店名改了,深入打听才知道老板也换了,但原先办理的预付卡仍可正常使用。
持卡消费了几次后,周女士对易主后的店铺卫生环境、服务质量诸多不满意,自己认可的理发师和护理师也都相继离职,于是她找到现任老板尹某,要求退还预付卡内的剩余金额,但均遭到拒绝。协商无果后,周女士将美容中心的新、旧两任老板一并诉至雨花台区法院,要求解除会员服务协议,并返还预付卡内余额。
新、旧两任老板的回应
旧老板洪某表示
原美容中心的营业执照于2019年5月底已经注销,我与现任老板尹某签订了《转让合同》,约定原美容中心的会员资料均由尹某接收,相关预付卡的后续服务也由尹某继续按照原先的会员服务协议提供服务,因此我对周女士的预付卡内余额不负有返还责任。
新老板尹某表示
为了稳定客源,周女士在原美容中心办理预付卡可以继续消费,我们也会根据协议保质保量的提供服务,但该卡的充值款项并非我收取,故不负有返还卡内余额的责任。
本院经审理后判决
1、解除会员服务协议;
2、新老板尹某返还周女士预付卡内剩余金额。
原因是什么?
让小编告诉你答案!
法官说法:
1、周女士是否有权解除会员服务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周女士与原美容中心签订的会员服务协议上虽然载明了 “双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 此卡为消费卡,不给予退还,不折现”等内容,但周女士作为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不能强制消费,周女士对美容中心的服务质量产生了合理怀疑,而原美容中心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单方作出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依法应认定无效。故周女士有权要求解除会员服务协议。
2、预付卡内余额的返还责任由谁承担?
周女士在原美容中心办理了预付卡充值消费后,双方形成了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旧老板洪某将店铺转让给新老板尹某,双方约定由尹某为原美容中心的会员继续提供相应的预付卡服务,应认定尹某承继了原美容中心在案涉消费服务合同项下的相关义务。周女士在得知店铺老板发生变化后,仍选择持卡消费,应视为其对消费服务合同义务主体发生变更已作确认,故尹某应承担周女士的预付卡余额返还责任。
如今,办理预付卡消费成为不少商家的营销方式,商家通过更低折扣、更多优惠、办卡返款等多种促销手段吸引消费者办理各种预付卡,但在日常的预付卡消费中,因为原经营者转让变更或退市等原因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案例时有发生,当中更存在少部分恶意退市或卷款而逃,造成消费者经济损失的事件。面对预付卡消费中存在的诸多陷阱,消费者又该如何擦亮眼睛?
安全微提醒
如何预防预付卡消费风险 ?
1、在办卡前要考察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经营状况,尽量选择证照齐全、规模大、信誉好、经营时间长的经营者; 22、在购买预付卡时,事先详细了解卡的使用范围、有效期限、服务项目、优惠幅度、退款条件等细节,特别要关注商家关于合同解除、权利义务转让等限制性约定,并确认是否允许中途退款。不可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主动与经营者以书面形式明确相关权利义务;
3、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购买预付卡,一次性存入金额不宜太大,应与每次消费所需的消费金额保持一个合理的比例,缩短预付款的消费使用周期,尽量选择时限较短的月卡、季度卡,有效降低预付消费的风险;
4、对一些金额大、时效长的预付卡,定期核对消费记录和金额,以防卡内余额“不明”缺失;
5、妥善保管好办卡时签订的有关协议、付款发票等证据,便于日后出现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