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伪造证据,罚款!
2024-02-23 09:33:00

  “最后一次问你,给的是9000元,还是79000元?”法官郑重其事的询问。 

  回答法官问题!”法警对被告刘某说。 

  是9000元。 

  近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在审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案件时,被告刘某当庭承认伪造证据,因此法院依法对被告刘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长期从事吊车施工业务,被告刘某、某达公司让原告王某在江苏南通为其提供吊车施工服务,经双方对账,被告刘某、某达公司还欠原告款项77600元,原告王某多次催要未果,将被告刘某、某达公司诉至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王某主张的款项以及利息。 

  刘某、某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对一审判决的金额无异议,但本案系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个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某达公司未参与其中,被告某达公司不应承担支付责任。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均称在外地,申请网络开庭。第一次网络开庭过程中,在当事人补充案件事实时,原告王某代理人先提出被告刘某已于2024年1月19日向原告支付现金9000元。对此,被告刘某不认可,称已支付原告现金79000元,双方已两清,有收条为证。原告王某代理人经与原告王某电话核实,原告王某确认收到9000元,且认可该收条的签名及手印,但是不认可欠条内容,并称被告刘某对欠条进行添加,在9000元前添加了7,变成79000元。由于双方对收条内容的陈述大相径庭,双方必有一方作虚假陈述,因此承办法官提醒双方要如实陈述,并告知虚假陈述以及伪造证据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但是双方均坚持自己的意见。 

  因案件出现新的证据,又因网络开庭不能对证据进行及时审查,因此承办法官当庭通知本案第二次开庭时间并且双方当事人必须本人到庭接受法庭询问,由被告刘某在第二次开庭时将收条带至法庭。 

  询问当事人是作为事实发现的补充性手段,在事实认定过程中影响着法官心证的增强与减弱。第二次开庭时,由合议庭对双方当事人分开单独询问案件事实。在双方第一轮询问完毕后,双方仍然坚持自己的意见。合议庭通过审查收条内容以及在询问双方当事人过程中,发现被告的刘某面部表情、以及回答提问时语调紧张变化,与原告王某回答提问的表现形成鲜明对比,且在审查该收条时,合议庭发现收条内容有疑似后添加的迹象,但是不论是心证的增强还是对收条的怀疑,均是主观上的怀疑,且本着民事案件以化解矛盾为宗旨,合议庭还是希望虚假陈述一方能够自己承认。因此,发生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被告刘某承认伪造证据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庭后,承办法官对被告刘某进行了教育批评,被告刘某主动承认错误并出具书面悔过书。考虑到被告刘某认错态度较好,本案也以调解结案,法庭决定酌情从轻处理,遂作出上述惩罚决定,决定书送达后,刘某自觉缴纳了罚款。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绝非儿戏,当事人在参与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陈述,如果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枉顾事实,伪造证据,作虚假陈述、妨害司法秩序,挑战司法权威,最终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在诉讼过程中任何违反诚信行为一将查实,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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