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17名农民工在其诉讼代理人的带领下涌入杨集人民法庭诉讼服务站,表示2021年春节后至2021年8月份期间,为刘某承建的对虾塘建设工程进行施工,但经多次催要,刘某至今未能清偿劳务工资,遂到法院起诉要求追讨。杨集人民法庭诉讼服务站工作人员在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开通绿色通道,先行为其办理一系列材料登记等工作,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立即委派杨集人民法庭五老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调解员仔细阅读案件材料,耐心听取陈某等当事人的倾诉,在基本了解相关案情后,第一时间通过电话与刘某取得了联系,耐心细致做他的思想工作,从拖欠工资的法律后果、农民工打工讨薪的艰辛和不易等方面多角度向刘某释法明理,进行法治教育,最终刘某表示农民工挣钱不容易,自己也不愿意拖欠劳务工资,只是暂时无法一次性付清,请求给予几月宽限期。
调解员了解双方想法和实际困难后,再次结合事理、情理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经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双方达成了初步调解意向。几日后,双方当事人齐聚法庭调解工作室共商调解方案,最终17起案件全部达成了定期全额支付劳务工资的调解协议。双方签署协议后,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以真正实现,杨集人民法庭诉讼服务站工作人员告知陈某等17人司法确认,当事人经协商后决定共同申请司法确认。
杨集人民法庭在接到司法确认申请后,当日即安排专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及调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制作民事裁定书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随后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经司法确认后,该协议内容即具有强制执行力,若刘某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陈某等人可据此申请强制执行,并告知了强制执行的申请程序。
刘某在某小区建筑房屋,雇佣五名原告为其施工,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五名原告提供了劳务,被告出具了相应的欠条,五名原告多次讨要未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给付劳务报酬共计4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刘某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灌云县检察院支持起诉。仲集人民法庭在收到检察院支持起诉书后,承办法官及时与检察院对接,邀请该院作为支持起诉机关加入到案件审理中。
庭前经过沟通联系,刘某认可欠五名原告的劳务费用,但称自己还有部分工程款未收到,短期内无法全额支付所欠费用。同时刘某表示,本人现正在外地,因疫情原因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承办法官决定采取“线上+线下”的方式对此案进行审理,检察院派遣检察员到庭参与诉讼。庭前调解过程中,经过承办法官和检察员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至此,一起涉农民工劳务报酬案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得以圆满化解。
农民工权益保障无小事。近年来,灌云县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为农民工讨薪案件开辟绿色通道,进一步降低标准、简化程序,100%当天申请、当天受理、当天处理,100%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力求在最短时间化解矛盾,在极大降低农民工维权诉讼成本、时间成本的同时,确保农民工讨薪案件高质量办理,最大限度为促进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贡献法院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