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的王某广带着他购买的12800只蟾蜍幼苗,顺着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中山河沿线的55公里河段分批次放生,网箱里的“中华小蟾蜍”欢腾雀跃着,奔向沿岸湿地,投向大自然怀抱……
时间回到2021年9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向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人民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提起被告人王某广涉嫌犯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查,2018年8月至11月、2019年5月至9月,被告人王某广在滨海县五汛镇境内采用网捕、手抓等方式,多次猎捕野生蟾蜍共计3200余只,出售给杨某(响水县人),非法获利5200余元。经鉴定,涉案蟾蜍为野生中华蟾蜍,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根据《江苏省农林厅关于更换核发狩猎证的通知》(苏农林〔1989〕8号)的规定,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为我省禁猎期。对于涉案野生蟾蜍生态资源损失,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进行评定,被猎杀的野生蟾蜍属两栖纲无尾目,每只生态资源价值为100元。据此,检察机关请求判令王某广进行生态资源环境修复,如不能修复则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费人民币32万元;2.判令被告王某广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对于刑事指控,王某广表示认罪认罚,并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民事部分其对野生蟾蜍生态资源损失表示无异议,但表示自己没有固定职业和收入,家庭经济也十分困难,实在无力支付32万元的生态资源损失费。
一时案件陷入僵局。一方面,被告人确实犯了罪,对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客观上造成了较大的破坏;另一方面,被告人是一个普通农民,猎捕野生蟾蜍是其谋生手段,法院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判决其赔偿32万元并无不当,被告人也没有异议,但他的家庭情况,可以预见的是他在短期内都不能足额赔偿上述款项。
如何既让被告人罪责相当,又能最大程度实现对生态资源的有效修复,使判决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承办法官高成初步意见。
这时,一个新的问题被抛了出来:王某广非法狩猎3200只蟾蜍,应该放流多少只才能实现生态资源的有效修复?
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人民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经向江苏省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野生动物保护专家征询意见,专家一致认为,按照非法狩猎4倍系数增殖放流符合生态保护要求。为此,检察机关委托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该案出具《蟾蜍生态资源增殖放流方案》,并向社会公示。根据该方案,修复方式为增殖放流;放生品种为中华蟾蜍,数量为10000-13000只,所放生中华蟾蜍为人工养殖,能自然活动,成活率达到90%以上;放生区域选择响水县中山河沿线,全长共计55公里,分散放生,由相关部门监督实施.... 2021年11月,公益诉讼起诉人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与被告王某广达成调解协议并向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申请司法确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蟾蜍作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在保护林木、农作物和维持地域生态平衡上有重要的生态价值,滥捕滥杀会严重危害生态系统的平衡,破坏生物的多样性。被告王某广的非法猎捕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应当承担相应的修复或赔偿责任。本案为达到惩戒与教育、修复与执行相结合的目的,使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实质性修复,也让破坏环境者承担起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并起到教育、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意义,综合考虑王某广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及其家庭经济条件等情况,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及专家论证意见,认为由王某广采取放生所猎捕数量4倍的人工养殖蟾蜍的方式进行修复,在保证放生品种、区域、质量、存活率的基础上,生态环境修复的目标可以达成。双方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予以确认。于是,就有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
环境司法的职能就在于通过案件审理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在被告确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增殖放流等方式引导破坏生态的侵权者主动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生态资源保护与被告生存发展权利之间达到平衡,从而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和谐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