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减少酒驾事故的发生,构建安全道路、和谐社会,2015年9月9日,以“拒绝酒驾,安全到家”为主题的“全国拒绝酒驾日”在北京成立。此后,我国将每年的9月9日确立为“全国拒绝酒驾日”。
在第七个“全国拒绝酒驾日”来临之际,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该院“精准普法月月行”工作安排,组织检察官们走上街头开展“拒绝酒驾”主题法治宣传活动,向过往群众发放传单和手册,宣传普及预防酒驾法律知识,帮助群众筑牢预防酒驾思想防线。
此外,检察官们还精心梳理了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办理的醉酒驾驶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帮助广大群众深刻认识酒后驾车的危害,提升法治观念,守住法律底线,坚决抵制酒后驾车行为。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那些发生在身边的真实案例吧——
案例一:夫妻吵架很来火?高速醉驾要不得!
2017年3月30日21时许,连霍高速渔湾收费站的执勤民警在检查时发现,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货车驾驶人刘某身上有酒气,遂对其进行检查。经现场呼气测试,刘某涉嫌醉酒驾驶,交警遂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后经检验鉴定,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据刘某交代,案发当晚其在家中喝了二三两白酒,后因为琐事和妻子吵了一架,心情很不好,就想着出去兜兜风、散散心。于是,刘某开车从家附近上了高速,准备兜一圈再绕回去,结果,途径高速出口时一不留神开过了,只得继续把车开到了收费站,后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后经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刘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案例二:公职人员因醉驾获刑,办案同时制发检察建议
2017年4月26日20时许,王某(连云港某单位公务员)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连云区中山路行驶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鉴定,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后经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连云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发现王某所在单位在日常教育管理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和漏洞,依法向该单位发出检察建议,避免出现类似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三:轿车深夜开沟里烧毁,逃逸男子因醉驾获刑
2019年3月7日0时40分许,有路人报警称:在徐圩板徐路边,一辆小轿车开到沟里烧起来了,人员受伤被困情况不详。交警接报后,迅速赶赴现场救援。经现场勘查,是一辆小轿车行驶至路边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起火烧毁,车内未见有人。交警根据被烧毁轿车的车牌号,很快锁定了轿车车主李某,并于当日上午10时许,在李某的暂住地找到李某。
据李某交代,其因为和妻子吵架心情不好,就一个人喝了点闷酒,之后开车回暂住地休息,半路上车辆失控发生交通事故,其因担心酒驾被交警处理,就离开了事故现场。经检验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后经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某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案例四:创港城醉驾酒精含量最高纪录者获刑
2019年夏天的一天晚上,一辆小型轿车沿连云区海棠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山路路口时,长时间停在道路中央不动。巡逻特警迅速赶到现场,发现司机竟在驾驶座上睡着了!经检验鉴定,驾驶人孙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了惊人的316mg/100ml,创当年港城醉驾酒精含量最高纪录!
后经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孙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例五:女司机因醉驾获刑,妇女节开展专题普法
2020年8月4日21时40分许,周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连云区院前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四季花城立交桥下红绿灯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鉴定,周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后经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周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这也是连云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女司机醉驾案件。
案件办结后,连云区人民检察院结合该院“精准普法月月行”活动计划,在三八妇女节组织开展以“生命不能承受之醉”为主题的女性专场预防酒驾法治讲座,为广大女性朋友送上了一份特殊的节日礼物,受到热烈欢迎和广泛好评。
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极大,
若发生严重交通事故,
还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
案列六:嘉瑞宝广场醉驾肇事,致一家三口死伤
2017年3月24日16时许,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连云区中山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嘉瑞宝广场BRT站台处时,车辆前部撞上沿人行横道由北向南步行至 BRT 站台旁等候信号灯放行的行人王某一家三口,致王某当场死亡,王某的妻子及儿子(年仅1岁)受伤。后经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连云区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案的同时,根据案件情况和被害人家庭实际困难,坚持人性化司法,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帮助被害人申请到5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并及时发放至被害人手中。
检察官提醒
机动车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属于饮酒驾驶,是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是犯罪行为,除应当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外,还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拘役,并处罚金)。
在此,连云区人民检察院郑重提醒,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时刻牢记:
道路千万条,
安全第一条。
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