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鹏昌,男,40岁,现任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检察信息技术部门技术骨干,图像清晰化处理工作室负责人,具备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的司法会计鉴定资格、生理心理测试专业技术资格,其办理的徐国帅参与聚众斗殴案图像清晰化案件被评为江苏省检察机关“技术办案优秀案例”,办理的方某危险驾驶案图像清晰化案件被高检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评为“技术办案典型案例”,图像清晰化工作成果获省检察院刘华检察长批示,海州区院也因此被确定为苏北、苏中地区图像清晰化处理定点院。
转变办案理念,“鸡肋”变为“法宝”
随着时代发展,办理案件中视频证据越来越多,很多视频由于拍摄条件限制经常出现画面模糊,速度太快有残影等问题。过去靠人眼判断和经验进行分析判断已远远不能满足办案需要,郑鹏昌同志主动请缨,在院领导的支持下,推动图像清晰化处理视频证据在海州区检察院实现常态化,通过这种技术,使模糊图像视频清晰可见,将“鸡肋”变为“法宝”,尤其是在“零口供”犯罪案件办理中,为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提供坚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人脸识别”促使嫌疑人认罪
2020年,该院办理一起盗窃案,审查起诉全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李某辩称监控视频中的嫌疑人并非其本人。李某在其他城市以同样的手法犯罪时,公安机关提取了他的遗留的烟头做出基因鉴定确定李某为嫌疑人,李某拒不认罪最终零口供判决。有之前案件的前车之鉴,此次案件很可能还是一个零口供案件,一定要把证据做好,郑鹏昌拿到案件后,通过运用人脸比对技术,将现场监控视频中提取的脸部画面与李某被抓获后拍摄的脸部画面最比对,确定为同一人,在人脸比对证据面前,李某选择了认罪。最终,检察机关依法对李某提起诉讼并得到有罪判决。
“视频处理”还原犯罪动作细节
2019年,该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办理的一起猥亵儿童案,嫌疑人不承认摸小女孩下体,由于视频拍摄位置离案发位置很远,夜晚光线昏暗,具体动作难以分辨。郑鹏昌通过视频处理,发现嫌疑人手在抱住女孩之后用左手控制住女孩,右手伸至自己两腿和女孩中间的,然后摸向小女孩,这个动作和他只是抱了抱小女孩的供述不相符,也不符合人正常搂抱的动作习惯,依据视频清晰化处理结果,办案人员做出对王某批准逮捕的决定。最终,海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动作拆解”辨析作案过程
2018年,该院拟对徐某参与聚众斗殴案进行追诉时,徐某辩称斗殴器械棒球棍是赵某从车辆副驾驶座上自行取走的,并非其主动提供。为准确甄别该行为,郑鹏昌运用图像清晰化软件,将晚间且带反光的关键时段视频进行处理,发现赵庆波手臂伸入车内约40厘米,没有达到方向盘中间位置,更不可能从副驾驶座取走棒球棍,从而判断棒球棍是徐某主动递送给赵某的,据此依法对徐某进行追诉并得到有罪判决。该案2019年被评为江苏省检察机关“技术办案优秀案例”。
“高清处理”突破“零口供”
2019年,该院办理的一起危险驾驶案,犯罪嫌疑人方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载其子(系未成年人)行驶,后与他人发生纠纷,交警至现场将其控制,到案后方某“零口供”且辩解,血液中的酒精来自于纠纷现场因口渴误饮了儿子的雪碧,并谎称雪碧瓶中的“雪碧”是当天出席喜宴打包的零星剩酒。通过图像清晰化处理,发现其儿子在纠纷现场大口吞咽2L雪碧瓶中液体的视频,且雪碧瓶内的液体存量,至少相当于3整瓶酒席上的白酒,驳斥了犯罪嫌疑人“瓶中液体是零星剩酒”的辩解。最终法院在被告人“零口供”情况下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对其作出有罪判决。该案2020年被高检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评为“技术办案典型案例”。
“火眼金睛”洞悉案件“玄机”
检察信息技术是检察办案的有力助手,是办案人员的底气来源,既是“矛”也是“盾”。检察信息技术以解决实际办案需要为指引,充分发挥信息技术智能协助作用。是一把有力提升检察办案质效的“矛”,借助图像清晰化处理技术,郑鹏昌先后办理案件52件,为宿迁、徐州、丹阳、沭阳检察机关及本市其他县区院、本市监察机关等单位的案件办理提供技术协助。依据图像清晰化处理结果追诉2人,改变案件定性1人,“零口供”批捕起诉3人,另为11起案件提供决定性证据画面,切实解决了办理案件过程中由于视频问题导致的办案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