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3日是第8个“世界野生动植物日”今年野生动植物日的全球主题是“森林与生计:维护人类与地球”。3月2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全省首例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获判,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3月1日生效后,江苏省判处的首例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
长鼻目亚洲象作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长鼻目非洲象作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列入的物种,两者均严禁交易,但在需求欲望的驱使下,仍有人铤而走险。
亚洲象
2021年3月2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获判,灌南县法院以被告人吴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赔偿涉案野生动物制品价值损失人民币59421元,并要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江苏省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检方指控,2019年3、4 月间,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是象牙制品仍通过微信从焦某(另案处理)处收购直径0.8cm的108颗佛珠项链18条、直径1.2cm的108颗佛珠项链1条、461尺寸的无事牌5块、直径2cm的12颗手串1条,重量合计1.4261kg。经鉴定,吴某某收购的象牙制品为长鼻目象科亚洲象或非洲象上门齿(现生象牙)制品。根据相关规定,上述 25 件现生象牙制品价值人民币59421元。
象牙制品
2020年9月25日,连云港市东海县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该案,就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侦查提出建议,引导公安机关不断完善证据,补强证据链条。
2020年11月2日,案件移送连云港市东海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承办检察官结合被告人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提供立功线索等情节,提出精准化量刑建议,并扎实开展认罪认罚释法说理工作,最终,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
“本案中,吴某某作为象牙制品的收购者,虽然不是大象的直接猎杀者,但没有需求就没有买卖,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吴某某的行为客观上助长了‘为了象牙而杀害大象’的黑色利益链条,间接导致大象个体灭失、大象资源量减少、种群数量下降等后果,从而严重损害生态资源环境,并最终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承办检察官表示。
经过全面审查,连云港市东海县检察院在依法追究吴某某刑事责任的同时, 一并追究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提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诉请,于2020年11月18日以吴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向灌南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2月26日,两高发布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合并修改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东海县检察院第一时间排查该类罪名案件的办理情况,发现前期以旧罪名起诉的该起案件尚未判决。“因该项罪名只涉及名称的变化,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的变更,为避免非必要的二次开庭,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我们立即与灌南县法院就该案的罪名确定进行沟通并最终达成共识。”承办检察官解释道。
2021年3月2日,连云港市灌南县法院依据两高《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内容,以新更改的罪名即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名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