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作出 “虚假诉讼”罚款决定书,依法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作虚假陈述的被告房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连云区法院查明,被告陈某、房某夫妇向原告武某借款764000元,后陆续还款716700元,就其中房某转账给原告的一笔10万元的还款,因收款人姓名有误,被银行退回房某账号,房某明知原告未收到该10万元还款,仍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称其已向原告偿还该10万元。法院为了查明事实,向银行调取了房某还款的银行流水,证实原告未收到该10万元,其后房某向法院承认其对该10万元还款作了虚假陈述。
连云区法院认为,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房某对其还款金额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应予处罚。根据其妨害诉讼行为情节,考虑其在虚假陈述后向法院承认了错误,情节较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给予房某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并对2000元罚款予以了收缴。
连云区法院作出的这份“虚假诉讼”罚款决定书,是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有力打击,旨在引导诉讼参与人树立诚信诉讼意识,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法官解读
近年来,当事人为了得到于己有利的裁判结果,在法庭上虚假陈述的情况在各地都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诉讼秩序。法律规定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即要求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应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能作伪证、假证,并规定了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因此,如果当事人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尤其是诉讼参与人,法庭是神圣、庄严之地,任何人都不得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或有其他扰乱诉讼活动的行为。人民法院对妨害诉讼的行为将采取零容忍态度,一旦查实,可能会面临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