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中院执行裁决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2020-05-29 08:51:00  来源: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基本案情 

  在连云港某混凝土公司与盐城市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某基层法院执行局依据(2019)苏民初169号民事生效判决书分两次扣划了被执行人乙建设公司在江苏射阳农商业银行城西支行开立的某账户资金共计100余万元。案涉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丙置业公司对该法院的执行扣划行为不服,以被扣划的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为由向该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该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账户在2017年下半年仍有其他工程项目的款项进出,不能证明案涉账户系案涉某小区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遂驳回异议。丙置业公司不服该法院裁定,遂向连云港中院申请复议。 

  法院裁定 

  连云港中院认为,某基层法院扣划案涉账户存款的行为发生在20191014日,系在《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行之前。当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等关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相关规定,仅要求相关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以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没有进一步明确要求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因此,被执行人乙建设公司根据当时的规定,于2017619日在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城西支行开设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作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先后用于支付射阳某仓储项目工程的农民工工资、射阳县某小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并未用于其他非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用途,并无不当。某基层法院虽查明案涉账户在2017年下半年仍有其他工程项目的款项进出,却未进一步查明进出的其他款项为其他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在丙置业公司举证的证据足以证明案涉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情况下,某基层法院要求丙置业公司举证证明案涉账户系案涉建设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不符合该院扣划行为发生时关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的相关规定,某基层法院扣划案涉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上的资金的执行行为不当。本院遂裁定撤销某基层法院异议裁定,同时撤销该异议裁定所维持的执行行为,并裁定将扣划的农民工工资100余万元返还至案涉农民工工资专有账户。 

  法官说法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行之前,对依法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原则上也不得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以保障账户资金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连云港两级法院将继续畅通执行救济渠道,通过依法裁判纠正违法执行行为,同时加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落实和宣传力度,用“法律扶贫”助推 “精准扶贫”,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文明执行、善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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