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法院2起涉疫情诈骗案一审宣判
2020-05-25 09:20:00  来源: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2起案件案发时正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期,利用防控用品供应紧张、购买困难的情势以及被害人急于购买的心理,为牟取非法利益,编造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社会影响恶劣。 

  东海法院 

 

  521日下午,东海法院通过“三地”庭审系统,宣判了一起涉疫情诈骗案,以诈骗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案系东海县首例涉疫情诈骗案件。 

  东海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2月,被告人朱某某虚构自己能够弄到大量口罩的事实,骗取田某信任并收取购买口罩货款人民币59000元,所得款项被朱某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东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疫情防控期间,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灌南法院 

 

  519日,灌南法院运用远程庭审系统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柴某涉嫌犯诈骗罪一案。庭审中,被告人柴某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罪认罚。经过审理,当庭判处柴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灌南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27日和27日,被告人柴某在明知其没有口罩现货的情况下,通过个人实名注册的昵称为“三藏”的微信大号添加被害人为好友,在取得被害人一定信任后,被告人又用单独注册微信小号骗取被害人支付定金,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陈某某口罩定金款合计13500元。所骗款项用于其个人消费,挥霍一空。 

  灌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其能提供口罩的事实,通过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本案被告人柴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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