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酒驾他顶包 联合骗保均获刑
2020-05-14 11:13:00  来源: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基本案情 

  朱某、张某、孟某为多年好友。20181230日,朱某饮酒后驾驶张某所有的小轿车,约孟某外出玩耍。朱某驾车至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某镇一转盘处时,不慎与周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导致双方车辆均受损。因朱某系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不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为骗取保险金,朱某和张某商议后,对周某称全部责任由其二人承担,周某无需负责,双方未报警处理。随后,朱某和张某指使孟某向车辆投保保险公司报案,称由孟某实际驾驶该车辆发生事故,并骗取该保险公司保险金人民币45000余元。事后,保险公司经与当事人面谈,发现事有蹊跷,随即报警。案发后,朱某、张某、孟某主动投案,并退赔全部保险金。 

  法院判决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孟某、朱某、张某编造虚假的保险事故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朱某、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判决被告人孟某、朱某、张某犯保险诈骗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本案中,朱某酒后驾驶已是错,好友顶包骗保更是错上加错。被告三人自作聪明,弄虚作假骗取保险金,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不仅需自行承担车辆损失,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谓是偷鸡不成蚀把米,聪明反被聪明误。 

江苏长安网 © 2012 版权所有

中共江苏省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苏ICP备13051230号

Copyright 2012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