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记满12分后驾车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后能否追偿?
2020-05-08 09:29:00  来源: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基本案情   

  2016726日,李某在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产业大道堆沟港镇小港村某路段驾驶轿车行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周某相撞,肇事人李某驾车逃逸,受害人周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后,李某与受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受害人近亲属共获赔285000元,其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受害人近亲属赔偿108000元。李某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向其返还赔付款108000元。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前,李某曾因证驾不符,被交警部门当场处罚,其驾照被记满12分。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可以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驾驶人存在法律规定的违法情形的,保险公司有权追偿。本案中,李某驾驶证记满12分属于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形之一。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行使追偿权。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向保险公司返还108000元。     

  法官说法     

  对于违法驾驶情形下的损害,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仍需赔付。用交强险分担因侵权人无力赔偿而给受害人带来的风险,这是交强险制度公益性和强制性的体现。但是,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相应驾驶资格等违法驾车情形下,保险公司有追偿权。法律如此规定意在使交通事故的严重过错方承担终局赔偿责任,也有利于降低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避免谨慎守法的驾驶人为违法驾驶人分担违法成本。 

  驾照被记满12分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呢?《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了驾驶证记分制度,记满12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驾驶人必须参加学习和考试,在考试合格、记分清除之前,不得驾驶机动车。不得驾驶机动车属于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其法律效果是相应驾驶资格被暂时剥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形。 

  法条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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