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这起贩卖毒品案中多名毒贩的供述,结合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尹某某明知他人购买毒品予以贩卖的情况下,仍然帮助其‘代购’应依法对尹某某予以追诉。”3月31日,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检察院收到了二审裁定书,由该院追诉的尹某某贩卖毒品案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7月,灌云县公安局破获一起贩卖毒品案,先后抓获孙某甲、金某、张某某等多名犯罪嫌疑人,并在孙某某家中查获毒品冰毒41.5克。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经仔细审查后发现,孙某甲的供述中提到其所贩卖的毒品中39.68克由尹某某帮助其从外号“刘黑子”的毒贩手中购买,证人孙某乙也证实尹某某将1.6万元现金交付毒品卖家。而尹某某承认自己与孙某甲是好友,知道孙某甲从事贩卖毒品的行为,但是公安机关对尹某某并未移送审查起诉。
“明知他人购买毒品冰毒用于贩卖的情况下,仍然帮助其购买冰毒,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承办人立即向公安机关下发《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补充起诉尹某某。
2018年11月28日,灌云县公安局以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认真梳理了尹某某的相关供述,重点审查尹某某是否明知孙某甲系贩卖毒品及网银支付等证据,使尹某某与孙某甲的供述在定罪的关键事实上能够相互印证,进一步夯实了证据,完善了证据链。
2018年12月5日,灌云县检察院以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灌云县法院提起公诉。灌云县法院将该案与之前受理的尹某某贩卖毒品冰毒0.56克的事实并案审理,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尹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尹某某上诉,2020年3月16日,连云港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裁定,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