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基 本 案 情
2014年10月某日,3岁的汤某被母亲带到临近小区玩耍,在母亲与人闲聊时,汤某独自进入该小区成人健身场地使用腹背锻炼器玩耍,被已损坏多日的腹背锻炼器夹伤手指,导致左手中指开放伤伴指骨骨骺分离,并遗左手中指中、远节缺如,造成各项损失合计1.9万余元。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汤某一家非该小区业主,汤某母亲带领其进入小区玩耍,但在腹背锻炼器损坏多日的情况下放任其进入成人健身场地,疏于看管,监护不力,对损害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对小区健身器材未尽到日常管理和维护义务,因器材存在安全隐患导致汤某在玩耍时受伤,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综合本案物业公司和汤某母亲过错程度,判决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汤某因伤所致损失5700余元。
02 法 理 评 析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物业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市容或者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或者采取防范措施。本案中,居民小区内健身器材属于小区公共设施的范围,物业公司负有维护和管理义务。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健身器材的管理人,应当对健身器材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器材存在安全隐患的,物业公司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及时维护,以保障他人使用器材时的安全。物业公司未尽到日常管理和维护职责,导致器材存在安全隐患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同时,考虑到汤某一家并非小区业主,汤某系年仅三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母亲带领其进入成人健身场地,且在未检查场地内健身设施安全与否的情况下,放任其进入成人健身场地并使用损坏多日的腹背锻炼器玩耍,疏于看管,监护不力,对损害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最终,灌南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3 法 官 提 示
随着全民健身热潮袭来,多数小区里都安装了公共健身器材。但需要说明的是,建设健身器材是好事,管理维护必须要跟上。小区内健身器材的维护和管理,属于物业服务的重要内容,物业公司应当及时管理、维护,防止存在安全隐患的健身器材致伤他人。另外,公共健身器材也非玩具,多数健身器材不适宜儿童玩耍,家长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在孩子使用健身器材前,应检查器材适用对象、安全状况以及使用指引,并从旁看护、给予指导,以免发生意外。(该案例曾刊发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